第七章 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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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原归属土地管理局和矿产资源管理局分头管理。2001年底两局合并,实行统一管理。
1978年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用地无序管理、多头管理、乱占滥用现象日益突出。1988年土地管理局成立,针对当时严峻形势,开展全县土地资源调查,为严格管理提供可靠依据。1990年开展对越权批地清理清查工作。是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建设用地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轨道。1993年对原划拨土地发生转让的用户开始补办出让手续,1998年对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或一直是经营性质的原划拨土地开征地租,实现土地使用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转换。同时,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遏制建房热势头和乱圈滥占现象。
围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开展,1994年开展城区土地定级估价,1997年开展乡镇土地定级估价,使建设用地有了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1991~1992年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1992~1993年,土地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994年进行城区地籍登记发证。1995~1996年开展城乡日常地籍工作,建立全市地籍档案。1997年从农村到城区彻底清查1991年以来的各类违法占地,并进行严肃处理,历史上违法占地基本清理结束,各项基础工作全面走上正轨,先后被省局列为土地监察信访试点县市、土地执法模范县市试点市、日常地籍试点市。
地质矿产局组建于1988年11月,担负全市黄金、白银、花岗岩、萤石、地热、矿泉水等10余种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地勘行业的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4项基本管理职能以及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任务。地矿局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把节约利用资源放在首位。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的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得到有效遏制,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开发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招远地质矿产局先后2次被国家地矿部命名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14次被省人事厅、省地矿厅等部门评为地矿行政工作先进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中央、省和烟台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