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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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县工商局恢复对工业部门与商业部门、农业部门与商业部门、商业各部门之间的合同管理,主要进行有关经济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不同部门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1983年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组,1984年改为科,并成立招远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1992年在招城、毕郭、蚕庄、金岭、辛庄、道头、张星、宋家、玲珑等乡镇成立经济合同服务站和招远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在全市形成全方位的经济合同管理网络。1993年,在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建立合同管理服务机构16个,在经济发达的村和企业建立合同领导小组78个,培训持证上岗人员356人,为经济合同管理奠定基础。1997年,工商局成立招远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内设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中心。
1984~2002年,招远市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77家,其中省级27家,烟台市级企业50家。
鉴证 1979年8月,对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鉴证。1980年,加强对商业、供销与工业、农业生产单位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签订合同的鉴证。1982年,加强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鉴证与管理。1983年9月后,经济合同鉴证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均实行自愿原则。1985年,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鉴证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1984~2002年,鉴证各类合同49413份,鉴证金额97.38亿元,通过鉴证协查,为企业和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3.18亿元。
检查 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对经济合同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未完成合同的社队一律禁止农副产品上市。1982年后,开始对各类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纠正不合格合同,查处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1982~2002年,检查各类合同28.74万份,金额72.5亿元,发现不合格合同15100份,金额5386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4958万元。通过检查、仲裁,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230起,金额1956万元。
除日常检查外,各个不同时期开展了多次重点检查。1986年,对全部企业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历时4个月,抽查、检查企业780户,检查合同18500多份,金额6.2亿元,检查发现履约率占81%,无效合同38份,金额380万元。1988年,开展经济合同纠纷清理检查工作,参加清理企业985户,占企业总数的40%左右,有经济合同纠纷的70多户,其中购销合同占较大比例。到年底处结各类案件110起,解决争议额120多万元。1995年6月对《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贯彻情况进行大检查,历时5个月,检查企业1085户,检查合同3560份。2000年10月,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情况进行大检查,发现不合格合同860份,处理合同纠纷38起,为企业挽回、避免经济损失680万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00余份。
仲裁 1984年,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经济合同科负责。同年在12个基层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任命36名仲裁员。1990年7月,根据省政府规定,招远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更名招远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95年9月1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工作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脱出,招远市仲裁委着手仲裁收尾移交工作,办理一些即时清结案件,难度较大的案件转烟台市仲裁委员会。1985~1995年工商局共办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856起,解决争议金额18230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28万元。
抵押登记 1996年5月,招远市工商局开始开展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管理。至2002年底,共办理抵押登记606份,抵押金额156.557万元,未发生一起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