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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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计划管理工作从“五五”(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以下类推)到“十五”期间,经历了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指导性计划及宏观导向性计划的转变。
1978年后,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逐步改变,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互结合的计划体系开始建立。1982年,由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层单位生产计划开始下放,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3种计划管理形式。从“六五”计划开始,除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紧缺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大部分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1984年,省政府《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出台,指令性计划范围进一步压缩,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进一步扩大,工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部分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和主要工业品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计划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计委统一管理的130种年度计划减少到40种,其余全部下放到各乡镇、部门和企业。“八五”期间,宏观经济调控指标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管理体制走向成熟。除粮食、花生产量及煤炭、钢材、水泥、化肥供应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他指标以预测性、指导性计划为主。
“九五”计划开始,计划职能不断调整和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及中长期计划的重点转变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种重大比例关系的调整和指导上,计划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平衡的一种预测性指导,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计划管理模式建立起来。2002年,发展计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6项,变更1项,保留7项。保留的审批事项有: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限额以下利用外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核、限额以上利用外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