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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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成立后,对境内金融系统的储蓄存款、信贷、利率、结算、外汇等业务进行管理。1986年,县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管理科,由一名副行长任总稽核,除重点加强对各专业银行存贷政策执行情况管理和保险业务规范管理外,还负责部分专项贷款业务管理。1991年设立稽核科后,加大对同级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自身执法情况检查力度。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人民银行监管面逐渐扩大到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及保险业等更广泛的范围。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继续坚持现场合规性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加强非现场监测,超前预警、超前防范。1997~1998年,在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个别地方发生挤提风波的情况下,招远市金融市场运行平稳、经营稳健,对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90年代后期,随着保监会成立,市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逐渐脱离出去,而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成为重中之重,监管重点由过去合规性监管转为风险性监控,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市人民银行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性监控,督导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两社归并,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为山东、河南两省农村信用社规范改制提供了范本。
2000年,市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机构监管科,履行对全市各银行、信用社监管和外汇管理职能,形成金融大监管格局。2002年,市人民银行制定《招远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意见》,对金融系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金融部门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在金融系统内开展反腐败抓源头活动,向社会公开各项管理操作规程,烟台市中心支行在招远召开现场会,济南分行和中央金融纪工委先后推广招远经验。
现金管理 20世纪50年代开始,现金管理和财政金库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理。1978年,根据改革开放需要,适当放宽库存限额和用金范围,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银行监督情况、开户单位执行情况。同时,加强银行业务内部管理,确保现金收付无差错。
1981年,人民银行对472个单位重新确立库存限额,现金管理单位虽比1976年增加45个,但库存总限额减少29.5%。1984年,对有关部门放宽提支现金额度,进行总额控制监督,改变过去逐笔审批和分项控制做法。1985年9月,对98个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23%的单位现金库存超过限额,34%的单位有白条顶库、坐支现象。对此,采取控制投放、增加回笼、严格现金库存限额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1986年始,人民银行除办理部分专项贷款业务外,专司中央银行管理职能。1995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监管职能。1998年,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控制大额现金支付的规定,市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实行转移,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强化对城乡信用社各项业务情况监管。
2001年,人民银行对133个单位进行年检,对结算、账户管理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管。2002年,严格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开户银行所存现金管理。先后对各金融部门检查20多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下发监管意见书、质询函、监管通报等监管文书28份,提出监管意见80多条。
信贷资金管理 1979年,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注重发挥信贷杠杆作用,采用和推广“一单登门”等资金管理办法,大力筹集资金,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1980年,各金融部门慎重安排和发放设备贷款,增加商品供应信贷,工业贷款周转率为2.29次,商业贷款周转率为5.729次,比上年加快0.47次。
1986年始,人民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按照“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原则,实行计划规模管理。1989年,贯彻《借款合同条例》,改变一贷一审、一批一放办法,实行贷款合同制,对规范贷款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1994年,各专业银行逐渐向商业银行转轨,市人民银行也开始实施职能转化,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将工作重点由管资金、管规模转移到加强金融监控上,信贷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的原则,专项贷款规模不再增加。1995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市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加强调控,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入,适时扩大票据承兑、贴现等资金融通业务,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1996年,实行贷款证制度,进一步规避信贷风险。1997年,对存贷比例进行重新调整,贷款可随存款余额的增减而增减,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0%。1998年,制定《招远市金融系统保护金融债权实施意见》,对贷款单位信用进行调查,实行授信管理。对信贷资金实行风险分类,分别进行管理。改变信贷管理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风险进行监督和监测。改变贷款审批制度,实行审贷分离制度,非正常贷款下降。1999年,人民银行推广使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2000年全市初步实现信贷管理微机化。
2001年,市人民银行制定《招远市金融系统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各银行(信用社)分别制定存贷款增长、不良贷款降低、效益提高等各项金融指标,督促其提高存贷款比重。到年底,存贷比比年初增加3个百分点,新增存贷比达到104.6%,远远超出地方政府年初确定的75%的水平。2002年3月,市政府举办由56家企业和20家金融机构参加的项目推介会,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信贷投放。
金银专项基金信贷管理 1987年,县人民银行基于招远黄金生产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争取贷款支持。当年,获得金银专项贷款2321万元,由县人民银行负责管理。此后,每年都争取到较大数额的金银专项贷款。人民银行建立健全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完善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质量。1993年始,金银专项贷款规模不再扩大,余额达到43228万元。人民银行对这部分贷款余额,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继续进行管理,保全信贷资产。2001年,人民银行加强对贷款本息催收和资产保全工作,年内收回利息1523万元。2002年,金银专项贷款余额43228万元,当年收回利息2851万元。
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 1996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招远市支行成立,从市农业银行划转各项贷款24605万元,由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专项管理。1997年7月,市人民银行移交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开发贷款578万元。是年,农业发展银行先后为粮食部门安排粮油收购贷款资金5840万元,完成3.2万吨粮油定购任务,收购议价粮油1100吨。同时,按照“认真考察、坚持条件、慎重对待、积极争取”的原则,先后考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5个,为玲珑镇双万亩节水工程项目、辛庄镇马埠庄子村万头猪场项目和力源集团发放贷款750万元。
1998年,国家对粮食流通体制进一步改革,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进行重大调整,严格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政策,专司粮油收购资金发放、监督使用和组织收回,实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5月,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758万元移交农业银行。7月1日,解散原粮油集团公司粮食结算中心,将其集中承贷的35380万元,分别落实到新成立的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和各个粮油加工企业。12月30日,将全市粮食部门加工企业承贷款12321万元一次性移交给农业银行。自此,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只有市粮食收储管理中心1个单位。
1999年开始,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据实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同时,严格执行“钱货两清”、“销货款全额归行”的结算原则,积极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2002年,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部门的收购资金供应由敞开供应改为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1999~2002年,农业发展银行累计投放收购贷款8015万元,拨付粮食风险基金8202万元,收回贷款利息3240万元。
基本建设信贷资金管理 1979年,国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的基本建设拨款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2月,县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联合下文规定:各基本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应在建设银行开户,建设银行负责基建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管理,审查工程项目和工程预决算,落实计划投资,办理拨款、结算和贷款等。建行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工程标的编制、资产评估、资信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查业务。1981~1985年,建设银行累计审查工程决算7360万元,核减416.47万元,核增149.37万元,净核减267.10万元。
1986~1993年,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余额控制在年均400万元左右。1994年,建设银行改为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营运模式经营信贷业务。1997年6月,住房银行成立投资咨询服务处,开始开展基本建设贷款业务,代编代审建筑工程标的,审查建筑工程预算决算、建筑工程投资等。1999年,建设银行进行全面信贷体制改革,把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作为全行工作重点,逐步形成一套“预测、防范、转化”的全方位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1978~2002年,全市共审查、编制工程预、决算2700份,原报价值21.5亿元,定案价值19.4亿元,调减金额2.1亿元。
利率管理存款、贷款利率由国务院制定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进行管理,各专业银行按利率政策实施。
1979年起,随着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储蓄利率水平长期偏低现象得到改善。1985年,储蓄利率上调5次。1988~1989年,国内出现抢购风潮,为稳定物价,国家连续两次调高利率。1990~1991年,国内生产出现滑坡,市场疲软,为启动经济,国家先后调低利率3次。1986~1993年,随着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需求日益增长,金融机构之间由储蓄竞争而引发的“利率大战”时有发生。人民银行针对各专业银行出现乱提利率、乱拉存款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存贷款利率严格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1994年起,人民银行职能向中央银行职能转换,利率监管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每年对各专业银行进行利率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事件。每逢国家调整利率都进行公示,让储蓄者和贷款单位了解并进行监督。 1996~2002年,国家8次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利率水平呈逐步下调趋势。
结算管理 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颁布后,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和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在银行部门开立账户。1978年,人民银行着眼于为工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和生产队加强财务管理,会计部门做到当天托收当天发,加速企业资金周转。1983年始,人民银行设立结算专柜,加强空头支票管理,指导企业合理使用结算方式,帮助企业清理旧欠,促进生产发展。
1986年后,严格实行账户开设审批制度,基本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实认定,达到一个企业在一家金融部门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要求,每年开展账户和结算管理大检查,对滥开账户、滥用账户、多头开户等问题严肃查处。1994年,人民银行制定《招远市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招远市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并实行退票逐笔审查登记制度,对压票现象实行定期检查,对结算违规现象实行举报制度,有效遏制违规退、压票问题,疏通结算渠道。1996年,全市实现账户管理微机化,建立结算专管员制度。1997年,在进一步完善结算专管员责任制同时,强化现场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各类结算纠纷。1998年起,重点加强对全市财政性账户和基本账户开设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对收支两条线进行检查整顿,理顺关系,规范秩序。2002年,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结算监管职能,畅通结算汇路,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外汇管理 1978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统一分配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负责办理批汇、用汇核销、外汇留成分配、外汇额度调剂、调拨等。1988年4月中国银行招远县支行成立后,作为国家外汇业务指定银行,具体接管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是年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招远县支局成立后,具体负责外汇管理业务。这期间,招远外管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立足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对各外汇银行业务监管,对三资企业外汇业务进行合规管理,参与全国各外汇调剂市场,为急需用汇企业调剂外汇资金。1992~1993年,全市调剂外汇5404万美元,用于支持针纺、绣品、电子等创汇大户。
1994年前,国家实行汇率双轨和外汇额度留成管理制度,企业进口购料用汇须经外管局批准后予以调剂。1994年始,金融、财税、外贸、外汇、物价五大改革配套进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取消外汇额度,实行统一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招远外管局适应职能转换,进一步加强对外汇、外债的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三资企业开户审查把关,进行联合年检,重点加强对企业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的监管,加强对外汇经办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对外汇黑市行为清理整顿。1999年,建立逾期警示制度,对逾期未核销企业下发警告书,促其提高核销率,保证出口收汇和进口物资及早到位。1999~2000年,外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企业收取外汇而不及时结汇问题予以查处,有效地维护了外汇秩序。2001年起,人民银行加强对外汇账户检查力度,加强国际收支申报管理,不断提高申报信息准确性,规范外汇市场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