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编 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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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成立后,境内金融机构几经设撤。1978年,全县只有3家金融机构,存贷种类无几,社会各项存贷余额较少。此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各国有银行先后在招远设立分支机构,一些地方性融资机构先后成立。各银行扩大存贷种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县存贷数量增长较快。1990年,全县居民储蓄余额8.43亿元,全社会各项贷款余额11.86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37.51倍和13.18倍。
1993年前,金融各机构分工较明确,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其他各银行除储蓄存款业务相同外,中国工商银行招远市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履行工商业贷款职能,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负责农村金融业务和信用社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招远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履行国家基本建设拨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职能,中国银行招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履行国家外汇存贷职能,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招远市支行(以下简称住房银行)主要以房改和房地产业为服务对象。
1994年始,金融体制实行改革,各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轨。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和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管范围逐渐扩大到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保险、证券、拍卖、典当等行业。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由国内发展到国际。2002年全市金融、保险等机构17家,经营网点135个,从业人员达到3380人。全市社会各项存款余额86.37亿元,贷款余额53.38亿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6.73倍和3.5倍;财产险种总承保8.8万户,承保金额48.11亿元,储金或保费2865万元;人寿保险承保40.51万人,承保金额57.28亿元,储金或保费收入1.7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