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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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管理 1978年到1996年9月前,税收实行专管员管理,对每户纳税企业或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由税务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
巡回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源分散、季节性强、流动性大、不便派驻专管员的地区采取巡回管理征管形式。例如,对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因其分布在地区辽阔的农村,税源分散,征收面广,季节性强,基层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税源分布状况,采取“划片包干、定点驻征、集中辅导、巡回管理”的形式。此外对于城镇中的临时性经营商贩,也大都采用巡回管理征收形式。对于管理过程中偷逃税大户、“钉子户”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会同公安、法院、工商、金融等部门共同治理。
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税务机关针对税制改革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调动业务骨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国税系统1994年先后组织增值税、消费税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等大规模税收检查8次,共检查企业1459户次,查补各种税款900余万元。到1999年1月,随着分片管理等各种征管制度完善,结束了巡回管理的征管方式。
集中征收 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采取以计算机征收为依托,“重点稽查、集中征收”的管理模式。1996年8月国税基层分局建立起8个征税服务厅,配备微机25台,到2002年全局配备微机140台,实现办公自动化。1996年,招远市地税局被列为烟台市集中征收试点局,在招城分局和直属分局开展试点工作,当年11月在烟台市试行合格,全面铺开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1997年全局共建立办税厅10处,配备计算机52台,2002年增至122台,实现自动化办公。
防伪税控系统 1998年,招远市23户较大的企业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到2000年底,全市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部安装防伪税控系统。2001年,双定(定期定额)业户成功实现电话申报或到邮政网点申报,全市共3281户,占应申报双定业户的99%。2002年,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建立起税收信息处理系统。在继续抓好多元化申报和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运行的基础上,对全市34个独立核算的加油站285台加油机改造和安装税控装置,有计划地推行网上申报和涉税信息采集系统,将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两个系统进行管理;将辖区内3240户双定业户全部录入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杜绝个体税收征管中的关系税,按期申报率达到100%,在烟台市纳税申报率抽查考核中名列第一。
税银联网、委托代收代缴 2001年3月1日起,对凡由地税机关管理,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账务不健全需由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企业,实施税银联网、委托代收代缴征收管理。地税机关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在业户自报、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核定税款定额,实行税负公告制度,确保税负合理公开。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卡)、《税银联网、委托代收代缴协议书》、身份证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开设账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税款按月划转,金融机构根据地税机关开据的应划转税款清单直接从纳税人账户划转税款,税务机关根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划转税款清单及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情况,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将税款于当日内办理报解、入库。纳税人于年度终结一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一次汇总申报,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新一年度纳税定额。纳税人注销登记终止委托代收、代缴时,地税机关及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予以划转、清算税款。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时,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及时清算税款。同时通知该业户缴销未使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分片管理 指按行政区划建立税收征管组织,对辖区内的纳税人按其经济性质、经营行业、隶属关系,分别进行征管。市国税局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基础上,于1999年2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分片监控管理方式,对辖区进行合理规划,建立片管员负责制,把各项工作与片管人员具体责任及奖惩挂钩。同时实行片管人员一年轮流一次的制度。
护税协税从 1978年开始,各基层税务所或分局由于编制人员限制,征管力量不足,在县(市)局同意情况下,根据集贸情况和征收范围,聘请部分护税协税人员,经县(市)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统一办理代征证,实施代征工作。1996年,国税系统在商业城、河东路、站前批发市场设立护税协税所,设立城区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到2002年全市共有护税协税人员24人。2002年,护税协税人员完成税款135万元。
税源培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税务系统开展支、帮、促工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培植扩大税源。
1978年支帮促工作重点是积极发展商品生产,帮助发展社队企业,上项目35个。1985年围绕促产、导流、增收开展工作,发展项目131个,扶贫156户,增收177.82万元。1992年工作重点是保骨干企业、促有潜力企业、救有希望的亏损企业,向165户企业投放税务周转金2280万元,提供信息149条,帮助融通拆借资金569万元,帮助27户企业清理“三角债”517万元,帮助67户企业建账立制,协助企业开发新产品11项。通过各种促产手段,共为企业增加产值11096万元,增加利税729万元。1993年,以搞好骨干税源和全市重点企业发展为突破口,在政策范围内积极为企业争取政策性减免,全年为238户企业减免税款3702万元。共为50户集体企业批准税前归贷。税收支帮促工作到1994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