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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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1950年境内开始税务登记制度。1963年5月,开始执行省财政厅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登记规定。1982年,执行国家税务局第一号通告,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出口贸易、服务性业务以及其他有经营业务收入、收益依法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税务登记。
国税系统在严格正常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一般纳税人年审制度和定期换发税务登记证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都实施年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过几年年审,已有一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被改定为小规模纳税人。1996年和1999年国税系统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使税务登记工作更加完善。2002年,国税系统纳税登记总户数5407户,其中国有企业155户,集体企业593户,股份合作企业41户,联营企业2户,有限责任公司46户,股份有限公司47户,私营企业442户,外商投资企业120户,个体工商户3961户。
地税系统坚持规范的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登记、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和非正常户处理。对已经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每年审验一次,3年换证一次。1994年,地税系统税务登记业户1680户,其中国有经济320户,集体经济1266户,股份合作企业4户,私营企业40户,其他50户。1996年后,个体工商户纳入税务登记范围,登记总户数猛增。到1998年,登记总户数达到9224户,其中国有经济507户,集体经济1538户,私营企业231户,股份有限公司92户,有限公司33户,股份合作企业5户,联营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6806户,其他10户。2002年,地税纳税登记户数8395户,其中集体经济841户,国有经济341户,股份合作企业53户,有限公司275户,股份有限公司162户,私营企业379户,个体工商户6262户,外商投资企业48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4户。
发票管理 发票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1984年以前发票管理无统一管理方法。1984年1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使用统一发货票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账业务。统一发货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使用的统一发货票,由各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县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使用的统一发货票凭证购用。县税务局设专人管理统一发货票,做好领发、登记、使用和保管工作。各税务所会计定期领取,纳税单位定期到税务所购取。
国税、地税分税后,国税机关一直按全省统一办法进行发票管理。1994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接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巡回抽查,查补增值税115.9万元。1995年,招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构分设后启用新版发票做了明确规定。2001年6月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1年9月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普通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监制权限作了严格规定。2002年5月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2002年8月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对销售建筑材料行业和水利工程行业发票作明确规定。
招远市地税局1995年3月印发《关于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机构分设后启用新版发票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5月7日,印发《关于加强黄金企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在全市黄金采选行业实行统一发票。1997年3月28日,印发《饮食定额发票试点工作办法》,在直属分局、招城分局、涉外征收处、个体征收处辖区内,对规模较大、用量较多的业户和个人使用统一发票。这个办法的实施,增加了饮食业税款入库,减少了税款流失。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饮食定额发票抽奖。2002年在饮食服务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