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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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管理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落实,县办工业迅速发展,财政预算外收入逐年增加。1985年,财政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1996年3月,招远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成立,市政府出台《招远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招远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奖惩办法》,确立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区别对待、收支挂钩、集中与代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收取或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批或转报。有关单位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并及时上缴各项收入。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各单位的第二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招远市第二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单位,按核定收入实行超收分档分成,欠收扣减经费的办法。
票据做为预算外收入的源头,历来是预算外资金管理重点。90年代初期,由于长期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用非法收据收费、收费票据与往来款收据混用、以收据代替发票偷税漏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印刷厂私自印刷和销售收据。1996年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收款、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预算外资金收缴办法的通知》,建立健全票据管理8项制度(票据账簿登记、票据专管、票据准购证、票款卡同行、票据限量、票据审核、票据重新登记、票据监督检查),保障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全部上缴财政。
住房资金管理 1994年6月,招远市住房资金办公室成立,1995年改为招远市住房资金管理处,负责筹集、管理、使用住房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住房公积金收缴始于1996年8月。1996年《招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全市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权归职工个人。职工个人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交率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由住房资金管理处每年公布一次。1996~1998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都是5%,缴交基数为职工工资全额扣除特殊津贴。1999年,由于实行住房补贴,缴交基数改为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年收缴数额有所降低。2000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皆为6%,缴交基数为基本工资。到2002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15866万元,先后为职工解决住房资金2178万元。
《招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为保证房改出售公房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所有单位必须将售房收入全额上缴住房资金管理处代管,集资额大于售房款的单位,也须将15%的住房维修基金交齐。到2000年,出售公房的单位都将售房收入全额上缴住房资金管理处统管,共收售房款27789万元,为单位购建房支出售房款19522万元。
黄金发展基金管理 1987年8月招远县开始收缴黄金发展基金。1993、1994两年黄金发展基金征收最多,后随着黄金价格不断下调,征收数额逐年减少。随着黄金价格持续低迷及地表浅层黄金资源日益匮乏,征收难度逐年加大。1997年,停征黄金发展基金,改征黄金设施费。到2002年共筹集黄金发展基金(设施费)6.9亿元。
黄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持企业发展。1987年,县委、县政府确定“以金养工、有偿使用、择优扶持”的使用原则,安排35%的非生产性支出,65%的生产性支出,重点扶持非金骨干企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1987~2002年共投入社会公益事业2.2亿元,生产性支出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