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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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20世纪80年代,在全县行政单位推行行政经费全额大包干。事业单位分为有收益和无收益2种类型分别管理。有收益单位一部分实行“事改企”,参照企业管理办法;一部分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无收益或收不抵支单位,实行全额拨给或差额补助。对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进行2次财务大检查,并实行不定期调审制度。大宗开支实行专项审批,跟踪检查。专控商品按权限逐级报批,专项登记控制。90年代起,对行政、事业单位继续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把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机车燃修费等公用经费一次包给单位,一经下达,不得突破,年内无论增加或减少人员,财政都不再调增或调减包干指标。
人员经费 20世纪80年代初,人员经费包干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25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元,三等每人每年180元。1985年调为一等380元、二等320元、三等280元。自1987年开始,人员经费标准分为四等:一等起初每人每年400元,1990年调为45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元,1990年调为350元;三等每人每年250元,1990年调为300元;四等每人每年200元,1990年调为250元。
1991年开始,一等每人每年450元,二等每人每年400元;三等(党政机关和无收入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350元。2000年,一等调为700元,二、三等均调为550元,事业单位调为每人每年500元。
车辆经费 1987年,车辆经费每车每年4500元,摩托车每车每年1000元,二者均一次包到单位掌握使用。自1991年起,机车燃修费、保险费按在编实有车辆数调至每车每年1.2万元,摩托车仍按每车每年1000元核给单位。
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1988年,招远县财政局、商业局、供销社、物资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将小汽车、大轿车等39种商品列为专控商品。
1989年5月1日起,按省统一规定,对乡镇以下集团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及个人购买各种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一律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1992年1月,专项控制商品由39种调减为29种,1993年5月调减为8种,同时调整各级审批权限及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额度。
根据山东省和烟台市规定,招远从1989年6月20日起,对个人购买大轿车、摩托车也实行审批制度,开征专控附加费。1989年,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小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1991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小轿车专控商品附加费。1993年,根据烟台市通知精神,招远对进口轿车数量进行核查登记,全市有进口轿车141辆,全部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6月12日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购买小汽车等专控商品不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2000年10月24日起,不再实行专控商品审批制度,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结束。
政府采购管理 1985年9月,政府采购由县政府行管科统一负责改为分散购买、自我服务的办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低。
1999年,市政府出台《招远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在市级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购买的大宗物品(含大额劳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专用仪器设备及使用较多、规格一致的低值易耗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为开展公务而发生的大额、批量性消费,主要是机动车燃油和维修、各类会议、接待以及部分可以利用市场竞争开展的劳务;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3种,逐步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协调、合理制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999年共进行招标采购5次,节约资金65.9万元。2000年进行采购20次,节约资金98万元。2001年8月印发《招远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政府采购管理日趋规范。是年采购20次,383万元。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政府采购管理开始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年采购63次,节约资金约925万元。
工资发放管理 1978年,县直机关单位工资发放由招远县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1985年9月,各单位设会计,工资由各部门分散发放。2001年1月起,招远市推行工资发放制度改革,市财政统一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发放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市直公办学校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有稳定收入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及以上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津贴。发放办法是:市财政委托代发银行直接将工资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市财政集中代扣代缴,拨付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