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b&A=1&rec=448&run=13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全国范围先后进行了4次重大税制改革。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数年酝酿探索,由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向国家上缴税金。1983年、1984年先后分两步进行“利改税”税制改革。第一步从1983年1月改革,具体征收工作6月开始办理,要点是把国营企业在流转税后上缴的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小型国营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最高边际税率55%,集体企业也与此相同;大、中型国营企业则一律为55%的固定税率。由于企业经济情况相差悬殊,企业税后利润参差不齐,于是又规定以各种形式把税后利润固定下来。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实行。进一步“以税挤利”,对盈利较大的产品规定较高的产品税(增值税)税率;对第一步利改税后留利仍然较多的企业,以1983年留利为基数,规定一户一率的“国营企业调节税”,用调节税取代原有名目繁多的利润上缴办法。
1994年,全国工商税收制度实施全面的、结构性的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构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辅助税种与之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分设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这次税制改革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其他税种改革。
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组成,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流转税改革体现了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总的税收负担基本保持原有水平。
企业所得税改革,主要是合并现行税种,统一税率,合理调整负担,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稳定并扩大税基。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建立新的、规范的企业还贷制度,不再执行所得税前还贷办法。作为配套措施,取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其他税种的改革主要内容有:开征土地增值税;盐税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提高征收税额特别是提高金属矿产品的税额,把有些金属加工产品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后少缴的税款,通过资源税拿回来,以保证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