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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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体制 1953年起实行从中央到乡镇全面预算管理体制,设县级财政,走上“划分收支,分级管理”轨道。1978年,烟台地区对县级财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管理办法。本着“少收多分”原则,尽量增大县级分成比例,使各县有较多的资金支援工农业生产。分成比例是:烟台13%,招远25%,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实际上到1979年又改为超收分成40%的办法。
1980年,烟台地区对各县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1982年改为“总额分成”,各县总额分成比例及定额补助核定后一定三年不变。各级财政仍然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属于各县范围的支出,仍由各县从地方分成收入和定额补助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自求平衡。1984年,烟台市把招远分成比例调整为42.9%。
1985年,烟台市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准备对县市区取消“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但为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1985年和1986年仍实行“总额分成”。招远财政体制具体形式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1988年起,财政包干体制改为“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招远的收入基数为3800万元,支出基数1815万元,定额上缴基数1985万元,递增上缴比例8%,增长8~15%上缴比例17%,增长15%以上上缴比例13.5%。
1994~2002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县市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中央、省、市级收入部分)、营业税(不含中央、省、市级收入部分)、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利润及亏损补贴、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中央、省、市级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中央、省、市级收入部分)、屠宰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95%部分、耕地占用税的80%部分、资源税的50%部分、其他原属于县市区的各项收入。财政支出划分,仍按原规定执行。烟台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执行全国统一规定:按照1993年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烟台市对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1994年1月1日起,烟台市对县市区财政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包干上缴的县市区仍继续递增上缴,包干上缴递增比例为8%,收入增长8%以上部分,烟台市不再参与分成。中央借调、地方对中央做贡献及农业特产税定额上缴部分,仍按原规定上缴。实行分税制后,原来烟台市拨给县市区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
乡镇财政体制 1983年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建立起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算制度。1986年招远全面建立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收支由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1986~1989年,县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财政体制。1990~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减收不补,增支自负”。1994~1995年,实行“定收定支,收入全缴,支出核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95年成立外向型工业加工区,作为市直单位对待,其地方收入全部归市级财政收入,支出由市财政核定。1996年,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收支挂钩,分税分档分成”。1997~1999年,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收支挂钩,分税分成;定额上解加比例递增或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减,一定三年不变”。1999年2月,成立罗峰、泉山和梦芝街道,对街道和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制定与乡镇相同的财政体制。2000年,对乡镇(街道、区)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解分档比例递增或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减,收支目标管理,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