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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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同时,依据国家一些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环境,更快更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项目,逐步制定有利于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1994~2002年,相继出台《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奖励办法》、《关于对利用外资引荐人进行奖励的意见通知》、《招远市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考核奖惩意见》、《招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鼓励外商对招远投资。1999年,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外商投资招远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2000年,招远市委下发《招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原有政策上进行相应补充和完善,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2002年2月,《招远市2002年对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出台,对全市各镇办区、市直有关部门的对外经贸工作实施百分考核,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出口企业和出口创汇先进工作者、利用外资单位给予奖励。2002年7月12日,《招远市2002年度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政策》出台,市财政对全市出口企业2002年度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为实支利息的50%;对全市各类企业出口增长额每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一补贴;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给予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按照用地满足供应、简化批地手续的原则,在企业选址、土地用量上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