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族 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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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境内为汉族聚居区,各少数民族及外国人甚少。1964年人口普查,全县各民族人口444023人,其中汉族人口443993人,占总人口的99.99%,少数民族及外国人加入中国藉的30人,占总人口的0.01%。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汉族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的目标过渡,全县汉族人口生产步入低生育水平。计划生育政策允许一对少数民族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生育数量明显高于汉族。少数民族子女入园、入学、就业、就医等有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后所生子女,绝大多数申报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增长较快。同期,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人口流动性增强,部分少数民族青年在境内务工经商定居,与汉族青年通婚落户,境内少数民族个数不断增加。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县共7个民族,汉族人口536984人,占总人口的99.98%;少数民族及外国人104人,其中满族60人,回族22人,蒙古族10人,壮族5人,藏族3人,朝鲜族1人,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3人。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县汉族人口565272人,占总人口的99.96%,少数民族人口251人,占总人口的0.04%。同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数字相比,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47人,增长141.35%。少数民族14个,其中满族145人,朝鲜族31人,回族23人,壮族12人,蒙古族11人,哈尼族10人,瑶族5人,苗族4人,畲族3人,藏族2人,侗族2人,彝族1人,白族1人,傣族1人。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市汉族人口593027人,占总人口的99.89%,各少数民族人口678人,占总人口的0.1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少数民族人口增加427人,增长170%。但此次人口普查以普查时人员所在地为准,不以户口所在地为准。2002年,全市共25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24个。少数民族人口542人,占总人口的0.09%,其中满族277人,蒙古族70人,哈尼族46人,回族32人,朝鲜族23人,壮族15人,土家族12人,苗族和彝族各11人,达斡尔族7人,藏族6人,瑶族和黎族各4人,布朗族、拉祜族、侗族、佤族各3人,土家族、傈僳族、东乡族、裕固族、白族各2人,布依族、俄罗斯族各1人。
姓氏 境内人口姓氏多年无确切统计,1992年出版的《招远县志》录入部分姓氏,计142个,其中复姓有上官、钟离、诸葛。2002年,全市姓氏共346个,500人以上姓氏90个,详见表2-2。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姓氏39个,分别为:庞、毛、汪、房、乔、武、辛、战、苗、季、邴、夏、姬、田、齐、耿、白、邓、江、连、肖、罗、苑、仲、宫、解、左、雷、金、葛、袁、钟、慕、陆、穆、舒、常、初、戴;10人以上不足百人姓氏86个,分别为:代、谭、尚、沈、陶、蒲、安、殷、寇、綦、郎、泮、颜、巨、党、牛、何、鲍、孔、卢、翟、鞠、盖、顾、关、管、腾、吉、毕、惠、霍、龙、车、贺、鲁、缪、施、封、曾、沙、柴、卫、洪、龚、钱、祁、韦、逄、麻、衣、焦、项、娄、荆、申、芦、花、熊、成、聂、相、修、倪、欧阳、樊、司、翁、华、景、卞、余、黎、卜、鹿、褚、包、叶、生、巩、国、汤、农、冉、米、粘、祝;不足10人姓氏131个,分别为:藏、位、浦、艾、东、蓝、宿、师、玄、接、边、靳、向、全、明、冀、梅、狄、敖、伦、桑、雪、伊、游、裴、文、凌、燕、桂、公、骆、荣、计、咸、廖、廉、仇、宇、晁、厉、赖、谷、费、遇、屈、莫、瞿、闵、楚、章、苟、春、云、宗、蒙、戚、展、古、佐、静、窦、干、索、多、别、亓、郁、诸、邸、闻、席、南、庆、柏、巴、慈、班、甘、符、卓、易、阚、严、富、覃、尼、查、蔺、伍、祖、秘、晏、乐、井、射、题、池、岳、禹、危、嵇、勾、巴图、由、布、伯、疏、续、阳、阙、琚、丰、虞、朝、历、那、闪、喻、秀、扈、巢、郜、尤、籍、智、店、慧、夏侯、部、衡、菜。全市复姓有欧阳、巴图、夏侯3个姓氏,分别为16人、1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