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规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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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溉水费1987年,招远县开始执行《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3座中型水库自流水费价格为每立方米0.03元,水管单位长期亏本经营,工程管理难以为继。1998年,招远市对3座中型水库农业供水成本进行全面核算,3座中型水库平均成本价0.26元/立方米。核算后,3座中型水库自流水费价格调整为0.07元/立方米。乡镇和村队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价格不统一。宋家镇是1992年首批企业化达标乡镇,1992年前自流灌溉每立方米水价格0.06元,1992年后调整为0.08元。全市机电井提水灌溉水费价格一直保持在每立方米0.15元左右,扬水站灌溉水费在0.2元左右。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1990年开征两费,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毁坏水土保持设施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当年两费合计征收57539元。1996年和1997年,是两费征收最高年份,分别征收21.78万元和51.34万元,此后降为每年五六万元。2001年又达到14.1万元,2002年为11.9万元(截至8月)。1990年至2002年8月共计征收137.88万元。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1997年开征,根据市政府意见,只向外地驻招企业单位征收。1997~2000年共征收333.6万元,2001年暂停。200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1月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在全市全面展开征收。
水资源费 1987年1月,《招远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开始对县属工矿企业征收水资源费。4月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征收工作在全县工矿企业中全面展开,定价0.05元/立方米。
1993年6月,《招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出台,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机关、团体、医院、学校等生活用水0.1元/立方米,直接提取地下水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0.02元/立方米,在地下水位负值区取地下水0.25元/立方米,海水浸染区取地下水0.03元/立方米,工矿企业取排水,按生产性用水半价征收,地热水、矿泉水0.3元/立方米。2001年5月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02年2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等联合公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招远市人民政府据此修订《招远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并实行标款分离和省、市、县三级分成。
1997年前,乡镇、村办或个体企业水资源费委托乡镇水利站征收,1997年后归水资源办公室统一征收。1987~2002年,全市共征收水资源费1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