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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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恢复设立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在水利局内设立招远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1985年建立“水土保持检查员”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水土保持检查员23人,其中县水保办7人,各乡镇政府水利站均1人,证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村级兼职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公布任命,原则上每村1人,由村委主任或治安主任兼任,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至2002年,村级兼职监督检查人员普训一遍。县、乡(镇)两级专职执法人员1989年统一着装,佩带“中国水保监督”执法标志,水利局配备专用车辆,并配传呼机、照相机、小型录音机及保安器械。
80年代,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兴利除害”。1989年11月13日,招远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招远县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暂行规定》,重点对黄金采选、石材开采加工、探矿修路工程加强管理。1990年7月,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成立,定编15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水土保持办公室合署办公。
1991年,招远县被山东省列为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重点县。1993年5月15日,招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招远市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是月,全国北方18个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会议在招远召开。1995年9月1日,招远市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立项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治理保证金的,计委不予立项审批。同时在地方法规建设上,建立乡镇政府领导干部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制度、市人大每年视察水土保持工作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
1996年,《招远市采沙取土收费实施办法》、《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奠定了水保监督执法的基础。水保执法人员每年对开发建设单位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没有完成治理计划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1997年10月,省政府授予招远市“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市”称号。1998年2月12日,《中国水利报》报道招远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经验。3月9~18日,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培训班在招远举办,招远市介绍监督执法经验。1999年11月17日,招远市被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县(市),2001年7月顺利通过国家验收。2002年,招远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编制10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编制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