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利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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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境内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3座中型水库和引界灌溉工程、勾山水库南水北调工程归国家管理,成立管理所,调配专职管理干部,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小型工程属集体所有,小(一)型工程多由公社管理,小(二)型工程多由受益村管理,联办工程由联办村联合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岁修加固、灌区开发、灌溉配水、水费征收及综合经营。1979年,全县实际灌溉面积3.29万公顷,占有效灌溉面积的82.5%。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集体管理的部分工程未能及时落实责任制,工程失修,效益下降。1984年,全县实际灌溉面积只有2.22万公顷,占有效灌溉面积的54%。为加强管理,县水利局于1984年成立水利工程管理站(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县中型、小(一)型工程管理。除河道堤防由水政监察大队兼管外,闸坝、水库、灌区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1987年,县水利局制定《招远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1年,县政府出台《关于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的意见》。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进行3座中型水库库区、灌区、坝区划界确权工作。勾山水库管理范围签订协议书30份,编绘地籍图1幅,设边界桩146个,办土地证1份,土地473公顷;城子水库签订协议书28份,编绘地籍图1幅,设边界桩110个,办土地证2份,土地416.8公顷;金岭水库签订协议书35份,编绘地籍图8幅,设边界桩137个,办土地证2份,土地160.9公顷。
1994年,水利局制定《招远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规定》,2002年重新进行修订,印发《招远市市属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属水利工程管理遵照执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参照执行。《暂行规定》对工程管理、供水管理和防汛工作提出详细要求,其中工程管理部分对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等提出具体标准。2002年,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工作人员11人,金岭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9人,城子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15人,勾山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13人,引界工程管理所工作人员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