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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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体制 20世纪50年代前,境内山林多为私有。1955年后,山岚逐步折价入社。到1958年,山林除国有林场外全部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私有林木只限于房前屋后及自留地内零星树木。1960年,山林由公社所有下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由林业专业队管理。1975年,开始兴办社队林场,形式为社办、社队联办、大队办、大队联办,以联办形式为多。1977年,全县社队林场34处,经营面积1.5万公顷。80年代,开始林业“三定”工作,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1981年7月,烟台地区林业局派人到招远进行林木确权发证试点。12月,全县开展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至1983年底基本结束,全县确权发证11.2万户,划定自留山4400公顷,承包责任山1.49万公顷,500多个林业专业队建立生产责任制。
1984年,县人民政府提出“放权、让利、到户、延长、发证”十字方针,把自留山、责任山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交给农民,允许折价转让,让农民得到实惠;将山滩林木全部以自留山、承包山的形式划分到户;自留山长期归户使用,允许继承;承包山延长承包期30年以上;自留山、承包山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滩使用证。1985年,县政府再次制定“放宽、优惠、扶持、鼓励”的林业政策,促进林业“三定”工作。随着改革进展,原社队林场多数解体,1985年仅存13处。是后,推行“谁开发,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林业生产多种体制并存。1998年,市政府对农村兴办林场进行扶持,制定每建一处林场补助千元的政策,乡村林场得到较大发展,当时建立115处乡村林场,多为村办,建场房558间,有场员601人,管理面积1.11万公顷。由于疏于管理,渐不兴旺。2000年存有52处,经营面积6000多公顷。至2002年,仍然存在的多为70年代兴办的社队林场。
果业生产体制20世纪50年代前,果业生产仅限于农民房前屋后及地边零星栽植的桃、杏、枣、柿子等杂果,均属私有。50年代中后期,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部分初级社开始发展成片果园。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果园及地边、山岚中的果树也归集体所有,各村队均成立果业生产专业队,统一管理果园,私有果树仅限于房前屋后的零星杂果。1983年农业生产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果园大都承包到户,极个别集体力量较强的村仍归村集体统一管理。此后,各级政府大力引导,果业生产迅速发展,多为农民在承包的责任田内成片栽植,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这一时期果业生产体制主要有集体统一种植、分散承包管理和农民在承包土地中开发、自我管理及纯属农民自有的房前屋后零星种植3种形式,种种优惠政策极大调动了农民发展果业生产的积极性。另有国营林场干杂果生产及林业科研基地部分国有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