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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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人民公社化开始,境内取消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统一经营,实行统收统分和按劳分配。
1978年境内开始出现小段包工、分管统收等生产管理方式,但不准包产到户。1982年春,招远县委在范家疃和湖汪村试点,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土地集体所有。1983年全县99%的村实行大包干(九曲等少数村未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耕畜、小农具折价到户,征购任务与集体提留分解到户,由农户自主经营。99%的农户签订生产责任书,实行“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形式。承包期3~5年。1984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承包期延长至15年。
为解决承包后出现的土地流转困难问题,1990年全县进行土地承包形式调整和变更,推广“两田制”(即口粮自给田和完成粮油任务的责任田),人口变动后动账不动地,以调整经济负担的增减。个别地方实行“三田制”,即口粮田、责任田与机动田,以便灵活解决人口变动对土地的需要。
1992年,全市进行承包指标调整,确保农业税足额征收,全市657个村续签5年期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合同11.1万份。1997年全市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签订5年期土地承包合同11.3万份,15年期果业承包合同4.9万份。1999年招远市委下发文件,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积极稳妥处理“两田制”,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合理确定承包户负担,准确核定承包土地的人口,逐步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土地延包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尊重群众意愿,按程序审批”和“公平、公正、合理、公开”。到2000年,全市628个村完成延包,签订合同14.5万份。
2001~2002年,全市进行农村费税改革,全面调整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3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上缴的村提留,改为按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形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