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排污费征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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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6年,排污费征收项目仅限于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1987年成立排污收费站(1997年改为环境监理站),对排污费征收程序进行规范,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项目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包括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粉尘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收费额逐年上升。1987年,征收排污费68万元,1988年达到104万元,1992年突破200万元,1999年后一直在300万元以上。1987~2002年,共收取排污费3667万元。
排污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排污费专门账户。2000年,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排污费直接进入银行财政账户,设专人管理。2002年,排污收费纳入招远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网络管理。排污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政策和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排放污水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80%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20%以及提高的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罚款,主要用于污染源监测、调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1987~2002年,全市从排污费中返还治理资金948万元,其中1992年返还1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