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县革命很委员会关于保护文物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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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文物的布告(1976年11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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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革命文物真实而生动地记录了革命的历史,是进行阶级教育、路线
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一定要做好保护工作。凡属革命遗址和革命
建筑物( 如:庙山的烈士陵园、烈士塔、艾山林场的兵器厂遗址等),必须坚
决保护、严禁破坏。
二、凡属古建筑、古文化遗址 (如水城、蓬莱阁、戚继光祠堂和牌坊,
刘家沟村西南、大仲村东的新石器遗址等)、古墓葬(如辛旺集、柳格庄、站
马张家、郝家等村的西周墓群,大迟家村的汉墓群等)、石刻、雕塑、 壁画
等都必须加以保护,严禁挖掘和破坏。
三、在进行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和城乡建设时,如发现地下文物 (
如:古墓葬、铜铁器、陶瓷器、古建筑、古兵器、生物化石等),必须保护现
场, 及时向县文化部门报告,任何集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据为已
有。
四、各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收购站收购的文物、图书一
律不准销毁,应经文化部门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五、凡是出土的金银器皿,各地人民银行不得收购,已收购的应当交县
文化部门保存。各地流散和私人收藏的文物和书籍、文献、资料等,可交县
文化部门保存,由县文化部门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或提供线索对
重要文物有所发现者,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破坏、损毁、盗窃文物者,
必须严肃处理。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部门的重要任务,
也是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文物政策,
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和管理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