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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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暂行办法(蓬莱县政府1940年9月发布)

1、本暂行办法为加强阶级合作,实行贫富互济,改善人民生活, 根据
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布之施政纲领第四条拟定之。
2、凡土地租价,须按原价减五分之一,抗战期间地主不得收回或转租,
其出租之土地,如有特殊情形者例外。
3、贷款不得超过年利一分五厘,抗战期间贷款期满,欠债人无力清还,
可声请缓期,无力付息者,亦可声请延期,债权人不得勒逼,而欠债人不得
无故积欠应付之利息。
4、贫苦抗属子弟参战,无人从事生产,且无其他收入者,以及子女拆
居, 其父除得养老地及养老金者,所得之地租之地和利息,仅足维持生活
者,其出租亩数每人均摊不足二亩者,或贷出款数每人均摊不足五十元者,
在减租减息实行后,按原租息减少之收入数目由政府补助之。
5、本办法颁布后,债权人及欠债人订立之合同, 利息超过年利一分五
厘者,须作重新订立,如债权人搪塞不听,致因缴纳租息而引起纠纷时,债
权人应受处分。
6、 倘地主与债权人,□□□□□以及原租价□□□□□□爱之精神,
原减租息少于原租价五分之一,或年利一分五厘者任之。
7、公田公款一律按原价五分之一减租,年利一分五厘减息。
8、无论钱租物租,一律由所租地收获后缴纳之。
9、劳役地租照原数目减去二分之一,其他地主对种地租户之其他力役,
一律免除。
10、土地因租户垦殖而扩大者,扩大部分地主在三年内不得收租。
11、田赋捐税及其他按土地公平负担,一律由地主负担之。
12、土地因遭受天然灾害(如水灾、虫灾、风灾等)致收成不够租额的得
再减或免缴之。
13、以土地抵押借款者,则以土地之收入,按分半利息计算,除去种子、
农具、肥料等外,其余部分仍交原地主。
14、禁止压头利、利生利,违则以重利盘剥论罪。
15、出门利、剥皮利、印子钱等高利贷等一律禁止。
16、本办法如有不适宜处得提政府修正之。
17、本办法于二十九年九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