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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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2年,县内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残废军人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同时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公费医
疗管理办法, 当年核定3501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费按每人每月2万元
(旧人民币)标准, 由卫生科管理使用。1958年公费医疗费的60%下拨到医院。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免费到指定医院就诊;住院或转院必须经县卫生局批准,
医疗费由卫生局支付。1975年3月,县卫生局内设公费医疗办公室,专管公费
医疗事宜。1986年, 乡镇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5元标准包
干到各乡镇财政所管理(1987年提高到 50元)。县直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干部、
职工的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30 元标准包干到单位管理,住院费由公费医疗办
公室实报实销。1988年门诊费改为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80%,个人负担20
%,住院费改为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 95%,个人负担5%;离退休人员、
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医疗费实报实销。1989年,乡镇、外地驻蓬单位和
有业务收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包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
1991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总人数10471人,全年公费医疗支出218万元。其
中县直党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4014人,报销医疗费1317168元。
县内企业和集体事业单位的职工亦于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疗费
由单位支付。80年代开始,多数企事业单位采取按职工工龄确定门诊费用标
准,每月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的办法支付门诊费;住院费按一定比例由单位
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合作医疗

1968年县内农村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社员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
金2元,在所在大队合作医疗室就医,实行免费或部分免费。1973年开始实行
社队两级管理,病人住院、 转院由公社卫生院批准, 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公
社合作医疗基金支付。1975年制定《蓬莱县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全县562个
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
80年代大部分村合作医疗制度解体,至1987年全县仅有5 个行政村仍然
坚持。19 90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制定合作医疗章程和三年发展规划,合作医疗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91年,
各乡镇均成立合作医疗委员会,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至年底,已有12个
乡镇的157 个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基金一般每人每年不少于
10元,由个人、村、乡镇分别负担70%、2 0%和10%。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
70%由乡镇卫生院管理使用,30 %由村卫生室管理使用。参加合作医疗人员
的门诊药费和住院药费,均按一定比例由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