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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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塾师秀才居多。其教职不稳定,社会地位低下,常被解聘。
塾师年薪由办学者确定,一般100吊左右。兴办学堂后, 登州官立中学堂教
师人均年薪银300两,小学堂教师人均年薪1092吊。
民国前期,教师职业不稳定,社会地位低下,办学者可随意解聘教师。
1921年,省立第八中学教职员人均年薪541.71元。1930年,县立第一小学教员
人均年薪738.4 6元,镇立潮水小学教员人均年薪420元,区立栾家口小学教员
人均年薪370. 90元,村立安香店小学教员人均年薪180元,私立义成小学教员
人均年薪230.40 元。1932年,全县公立小学教师256人。其中年薪60~144元者
65人,158~180元者60人,198~30 0元者91人,312~420元者40人。私立良弼
小学教师人均年薪480元。
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县内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教师在做好教
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中心工作,成为宣传革命、发动群众的一
支重要队伍,受到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拥护、爱戴。抗日根据地内
的教师实行供给制,除供给伙食粮外,另发津贴费:1939年每月津贴高级小
学校长18元,高级教员16元;初级小学校长16元,初级教员14元。1942年改为
每月除供给粮食、 柴草外,另发生活费:高级小学校长40元,高级正用教员
36元、代用教员32元;初级小学校长36元,初级正用教员32元、代用教员22元
(9月份改为28元)。1943年10月改为薪粮(以玉米为折算标准),高级小学校长55
公斤,教导主任54公斤,高级正用教员52.5 公斤、代用教员50公斤;初级小
学校长52.5公斤,初级正用教员50公斤,代用教员47.5公斤。1944年1 0月,粮
食、柴草供给标准不变,薪粮改为年薪制,高级小学教员400~650公斤,初
级小学教员350~600公斤。1946年9月恢复月薪制,实行薪粮、柴草一包在内
的办法,高初级小学校长、教导主任、高级正用教师100~125公斤,高级代
用教师、初级正用教师75~90公斤;初级中学教师除享受供给制标准外,发
给生活费,正用教师40~60元,代用教师、职员30~40元。1948年,薪粮由以
玉米为折算标准改为以小米为折算标准。1949年2月,县内教师评定级别,按
级发薪; 高级教师1~4级分别为115、1 10、105、90公斤,初级教师1~5级
分别为105、100、95、90、80公斤。
敌占区教师队伍情况复杂,进步教师受压抑,朝不保夕。高级小学教师
月薪最高30元,最低20元;初级小学教师最高25元,最低15元。中学教师人
均年薪113.44元。
建国后,教师成为国家干部。县内各级各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
都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委员,发动教师参政议政。"文化大革命"中,
许多教师被视为"臭老九",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大力提倡尊师重教,教师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尊
崇。县人民政府每年都对成绩优异的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自1985年以
来,先后有3人被评为特级教师,2人被评为全国教育劳动模范,2人被评为全
国先进教育工作者,9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
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也不断提高。1952年,教师的粮薪改为工资分:校
长平均130分,高级教师平均120分,初级教师平均100分,代用教师80~90分。
是年, 每分折旧人民币2446元。1952年正用教师开始享受公费医疗。1954年,
调整工资分,教师人均增加9.84分。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学校行政人员实行行政级,教学人员实行教师级,
分别评定工资级别。工资改革后,人均增加工资约 10元。同年,女教师开始
享受产假(时为56天),工资照发。1960年,低工资教职工增加1级工资。1963年
为40%的教职工晋升工资。1969年7月, 小学公办教师开始实行民办公助:
在所在大队记工分,参加大队收益分配,每月公助2元;1970年6月改为工分
加补贴,不降低原生活水平;1972年1月恢复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年为40%的
教职工晋升工资。1977~1979 年连续3年为部分教职工晋升工资,升级面均
在40%左右。1979 年开始发放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4~7元,1988年增
至13~15元)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1年为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晋升1
级工资。1984年开始发放书报费、洗理费。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教师工资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包括基础工
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同年, 开
始发放教师教龄津贴。1987年10月,中小学教师的基础、职务工资在原标准
工资基础上提高10%。
民办教师在所在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大队收益分配。另外,国家
发给补贴:1971年以前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贴2元,中学教师每人每月补贴5
元;同年9 月分别增至4元、7元;1972年分别增至5元、8元。农村实行经济
体制改革以后,民办教师工资的工分部分改为由所在村发放现金。1984年改
为以乡镇为单位集资,由乡镇教育组发放,于年底前一次付清。国家补贴部
分,1985年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增至20元,中学教师每人每月增至25元;1991年,
均增至27.50元。
人每月增至20元,中学教师每人每月增至25元;1991年,均增至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