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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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在经济往来中已出现协议等合同形式,但无统一管理。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发《关于认真订立与执行合同的决定》。
之后, 县内工商企业交易开始签订经济合同, 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口管理。
1956年以后经济合同制渐被废止,1962年恢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度废
止。198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经
济合同管理股,开始依法管理各种经济合同。1983年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
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989年全县13处基层工商所均
设立经济合同派出仲裁庭,加强经济合同管理。1989—1991年,全县共鉴证
经济合同9112份,确认无效合同648份;仲裁、 调解合同纠纷520 7起;查处
违法合同30起,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69万元。
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同时,还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组织企业开
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90年,举办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20期,培训1500
人次;举办企业经理(厂长)培训班29期,培训640人次;发放合同管理学习资
料828份。1991年,全县138个企业被评为"烟台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