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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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人民银行蓬莱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加强
金银管理,规定:允许个人保存金银,但不准计价使用;出土金银归国家所
有;人民银行为唯一合法收兑金银部门;工业使用金银由银行配售;从事金
银加工企业要经省银行批准,不准私自加工、收购、出售,不准走私;伪造
金银制币者,处以罚金或依法处理。1950~1991年,金银收购价格几经变动。
1950年,黄金每两(16两1 斤计) 95元,白银每两(16两1斤计) 1.25元,银元每枚
1.25~1.80元。 1953年, 银元每枚1元。1973年,白银每两3.125元,银元每枚
2.50元。1980年,黄金每两406.25元,白银每两6.25元,银元每枚5元。1985年,
黄金每两900.00元。1987年, 黄金每两1500.00元,白银每两26.5625元,银元
每枚20元。1950~1991年,全县共收购黄金392443.112两,白银536756.32两,
银元339406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