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a&A=1&rec=569&run=13

现金收入与支出

县内现金收入渠道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城乡居民储蓄收入、
信用社收入及其它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项目有国家工资卷支出、农副产品采
购支出、信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及其它支出。1953~1991年,全县现金
收入总额965057万元,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占27.93%,服务事业收入占2.93%,
城乡居民储蓄占19.10%,信用社收入占44.83%,其它现金收入占5.21%;现金
支出总额946633万元, 其中国家工资卷支出占6.90%, 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
8.30%,信用社支出占44.94%,行政管理费支出占1.82%,其它支出占38.04%。

1962—1991年蓬莱县现金收支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份│收入│支出│年份│收入 │支出 │
├──┼──┼──┼──┼───┼───┤
│1962│2876│3196│1977│5857 │5946 │
├──┼──┼──┼──┼───┼───┤
│1963│2972│3171│1978│6145 │6438 │
├──┼──┼──┼──┼───┼───┤
│1964│3174│3351│1979│6840 │7440 │
├──┼──┼──┼──┼───┼───┤
│1965│3566│3901│1980│8415 │9289 │
├──┼──┼──┼──┼───┼───┤
│1966│3388│3625│1981│9474 │10308 │
├──┼──┼──┼──┼───┼───┤
│1967│3651│3784│1982│24943 │25421 │
├──┼──┼──┼──┼───┼───┤
│1968│3608│3831│1983│36485 │38239 │
├──┼──┼──┼──┼───┼───┤
│1969│3599│3503│1984│47565 │49769 │
├──┼──┼──┼──┼───┼───┤
│1970│3804│3489│1985│57263 │59729 │
├──┼──┼──┼──┼───┼───┤
│1971│4239│4315│1986│63793 │65954 │
├──┼──┼──┼──┼───┼───┤
│1972│4842│4921│1987│71275 │77150 │
├──┼──┼──┼──┼───┼───┤
│1973│5120│5471│1988│115274│116707│
├──┼──┼──┼──┼───┼───┤
│1974│5145│5374│1989│130119│129280│
├──┼──┼──┼──┼───┼───┤
│1975│5728│5908│1990│140136│81032 │
├──┼──┼──┼──┼───┼───┤
│1976│6125│6194│1991│180086│178038│
└──┴──┴──┴──┴───┴───┘
核定库存限额

1950年4月,人民银行规定,设有银行机构的地方,单位库存限额不得超
过3天日常开支;未设银行机构的地方,单位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一个月日常
开支;除发放工资、到农村采购和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现金外,余者均
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经银行转帐;埠际之间往来,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汇拨。
同年5月, 全县各现金受管单位陆续在银行开立帐户,接受现金管理。1951
年1月, 人民银行蓬莱县支行按规定检查各现金受管单位现金库存、收支计
划执行、 贷款用途和基建投资运用等情况, 将单位库存限额规定为30元。
1952年初改为5元,并规定:各单位须编造月度收支计划及现金出纳计划,由
银行监督执行。1960年,现金管理松弛,单位库存现金过多,影响物资计划
分配和现金正常流通。1962年3月,重新核定库存限额。1965年9月,强调销货
款不得自行坐支,必需当日上交银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现金管理
制度受到冲击,制度不能正常执行。1976年4月开始, 县内社队企业及生产
大队核定库存限额100元,生产队为30元;单位间经济往来,超过30元, 需
经银行转帐。19 77年重申,各现金受管单位,限额外现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
1978年, 实行大额现金专人批、小额现金柜台审制度,保证现金的正常流通。
1988年,企业单位核定库存限额1000元,其他单位核定库存限额50元。

工资基金监督

1960年1月,人民银行蓬莱县支行开始对机关、团体、事业、 全民所有
制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监督支付。单位编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银行
监督执行, 至1961年8月,应管单位全部纳入管理。1977年开始, 对县属以
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监督支付。同时,实行《工资
基金管理簿》和" 工资基金专用凭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