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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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征收的其他捐税尚有盐税和契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苛捐
杂税多如牛毛,先后开征过盐税、契税、地摊税、警察税、冬防捐、锅房警
捐、商号捐、车船捐、屠宰附捐、建设契纸附捐、教育契纸附捐、纲场捐、
草秤捐、海产捐、码头捐、门牌捐、娼妓捐、更捐、火油捐、扁担捐、剿赤
捐、烧锅捐、船篷捐、斗捐、席捐、赌捐、盐税附捐、货税附捐等数十种,
民众苦不堪言。1929年春,郭东区河西社社长曲长庆组织无级会抗捐抗税,
队伍迅速发展到万余人;9月,遭军阀镇压,抗捐税斗争失败。
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废除国民政府的苛捐杂税,根据抗日战
争和全国解放战争需要,曾征收过救国捐、所得捐、娱乐捐和军事附加等。
1940年下半年,全县共收救国捐178039元、军事附加238235元。
建国后,县内先后征收过契税、盐税、工商税地方附加、地方自筹经费、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农林特产税、教育附加、耕
地占有税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1991年,县内征收的其他捐税有契税、盐
税等8种, 收入总额1306.9万元。

契税

建国后即开始征收,1979年停征,1990年恢复征收。以买卖、典当、赠
予、交换房产的承受人为征税对象。买契、典契、赠契的税率分别为6%、3%、
6%,交换契税率为差价的6%。1991年税收额7.8万元。

盐税

建国后,县内无盐业生产,仅对偷漏盐税或转变盐的用途者予以补税或
罚款。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始对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开征,以企业年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
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为10~55%。1991年税收额259.2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开征。以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
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主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征税对
象,征收率为年收入的10%,后改为15%。1987年扩大征收范围,凡城乡集体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年利润达5万元者,一律依7%计征。1991年征
收额18 2.7万元。

农林特产税

1986年开征。以海水养殖收入和瓜果生产收入为征税对象。苹果和海珍
品的税率为15%,其他农林特产品的税率为10%。1991年税收额506.4万元。

教育附加

1986年开征。以应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个人和单位实际缴纳
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1%。1989年征收率提高到3%;乡镇、村办企业改
按上年利润总额的5%计征。1991年乡镇、村办企业改按上年利润总额的4%计
征;个体企业改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计征;农户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
1991年全县征收额45.4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征
税对象,每平方米收税4.70元。1991年税收额141.2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开征。以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
预算外资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为征收对象,征收率为当年收入的10%。1991年征收额16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