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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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丁赋地税分征。清雍正四年(1726)摊丁入地,统称田赋,亦称地丁
银。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全县征地丁银21768.4两。
民国初年,县内田赋征收沿用清制,征收额按地丁银两折征银元或实物。
1919年征收田赋48079元。20年代后期,军阀混战,开支浩繁, 一切军需供应
多依地丁银两摊派。各路军阀横征暴敛,附税特捐名目繁多,超过正税数倍。
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初按地丁银两征收田赋、救国公粮和
柴草。1 942年全县共征收田赋21.9万元(北海币)。1943年废除按地丁银两征收
制, 改行按累进税率征收救国公粮。按户占耕地多少和优劣确定粮食产量,
以人年均占有粮食产量数确定税率。人年均产量75公斤税率为1%,人年均产
量增多,税率亦随之提高,人年均产量450公斤,税率为35%,再每增0.5公斤
增税0.06%。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全县重新丈量土地,评级定产。1946年5月
改为:人年均占有粮食产量不足50公斤的免征,足50公斤的按3%计征,再每增
加0.5公斤增税0.03%,税率累进至35% 不再增税。
1949年5月, 实施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公粮、
田赋、柴草同时并征,并附加乡村经费。每人扣除10级地免征点,按每级地
全年1.5 公斤计征;代管地每级地按1.2公斤征收。1951年改为每人扣除50公
斤免征额后按20%计征。1 952年秋,进行查田定产,全县共有耕地872101亩,
负担人口340292人, 征收农业税7837271.5公斤。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 农
业税由以户为负担单位改为以农业社为负担单位征收。
195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
" 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全县平均税率13.83%,地方附加10%,以生产大队
为负担单位。1962年以后改为以生产队为负担单位。1964年地方附加增至15%。
1979年以后,县内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征收。 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
人年均口粮不足182.5公斤、年均收入不足40元者免征。1983年以后,停止执
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征收。
农业税应征额均折合成标准粮计算,以征粮油等实物为主,征实物确有
困难者可缴纳部分代金。征收分夏秋两季,夏季征收小麦,秋季征收玉米、
花生米、 花生油和其他杂粮。 标准粮每公斤价格1958年为0.2元, 1961年为
0.232元,1967年调为0.254元,1979年调为0.30元,1985年调为0.40元,1987年
调为0.4131元,1988 年调为0.4 257元,1989年调为0.4526元。1991年全县应征
农业税金额267.3万元,以每公斤0.4 526元计价,折合标准粮590.6万公斤。是
年,减免21.0万元,实征正税246.3万元,附加36.9万元。

1958—1991年蓬莱县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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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减免数│实征数   │年份│减免数│实征数   │
│  │   ├───┬──┤  │   ├───┬──┤
│  │   │正税 │附加│  │   │正税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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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382.9 │50.3│1975│0.3  │151.0 │22.7│
├──┼───┼───┼──┼──┼───┼───┼──┤
│1959│0.2  │410.1 │92.6│1976│0.4  │149.0 │22.3│
├──┼───┼───┼──┼──┼───┼───┼──┤
│1960│10.3 │364.3 │54.6│1977│0.7  │148.1 │22.2│
├──┼───┼───┼──┼──┼───┼───┼──┤
│1961│6.4  │119.8 │11.5│1978│1.0  │145.0 │21.7│
├──┼───┼───┼──┼──┼───┼───┼──┤
│1962│0.8  │140.8 │14.3│1979│1.3  │171.4 │25.7│
├──┼───┼───┼──┼──┼───┼───┼──┤
│1963│0.6  │139.5 │14.1│1980│2.2  │164.8 │24.7│
├──┼───┼───┼──┼──┼───┼───┼──┤
│1964│0.7  │137.8 │20.7│1981│8.2  │125.0 │18.8│
├──┼───┼───┼──┼──┼───┼───┼──┤
│1965│0.8  │135.3 │19.7│1982│11.2 │105.0 │15.8│
├──┼───┼───┼──┼──┼───┼───┼──┤
│1966│0.7  │151.7 │22.8│1983│0.7  │174.6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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