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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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不设一级财政,县内经费出入均由国库收支。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19年始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但县财政
由省统制。1935年实施《财政收支系统法》,县内田赋、房捐的55~85%、营
业税的30%、所得税的20~30%、遗产税的25%划为县有;田赋附加、营业牌照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附捐杂税划为县税,归县留用。
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
体制。县内主要财政收入有田赋附加、公产收入、契税、屠宰税等。其他财
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核拨。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财政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县内财政
收入只有农业税附加和少量地方税附加。
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53年始设县级财政。县
内财政收入有交易税、契税等部分税收和县管的企业、事业、公产等收入。
财政支出有行政经费、社会文化教育费和经济建设费等。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内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
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固定收入全归县财政;分成收入中农业税的
78%、 公债的75%归县留用; 调剂分成收入中的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等按确
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工商税、农业税、地方企
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列入预算,按正常支出占总收入的综合比例分成。
蓬莱县的分成比例1965年是43%,1967年调整为69%。
1971年实行"以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当
年蓬莱县超收分成比例为50%,1972年调为40%。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
的财政体制。是年蓬莱县按固定比例留成数额11万元,无超收分成。1975年
按固定比例留成数额未变,有部分超收分成。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 收支挂钩,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77年改行"保证上缴,超收归地方"的财政体制。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
挂钩"的财政体制。蓬莱县的增收分成比例为25%,1979年调为40%。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2年改行"总额分成"的
财政体制。1983年蓬莱县总额分成比例为43.2%,1984年调为42.9%。1987年实
行"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1988年改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
的财政体制,即以1987年的实际分成为基数,按1986年"总额分成"的比例确定
上缴基数,按每年递增8%包干上缴。1991年蓬莱县仍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
增"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