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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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以来,县内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并实施地方性环境保护法
规, 坚持依法监督管理,综合治理与常规治理同时进行。至1991年,共投资
2187万元,安装污染治理设备200多台(套),治理220多个污染源,县内大气质
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通过烟台市环保局验收;蓬莱海域海水水质达到国家
二卷渔业用水标准,城区噪声治理达标覆盖率为96%。

综合治理

1981年,贯彻《山东省排放有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自5月1日起,开
始对县内排放有害污水、废气、废渣、粉尘超过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
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各燃煤(油)设施排放黑烟灰尘超过林格曼烟气浓度
二级(含二级)的单位,征收排污费。1983年开始调整工业布局,位于旅游区内
的电镀厂关闭,蓄电池厂、有机化学工厂迁往城东工业区,北沟镇造纸厂转
产;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设施实行"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1988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538'系统
工程",先后颁布《蓬莱县自来水水源保护暂行规定》、《蓬莱县城区无黑烟
区管理暂行办法》、《蓬莱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蓬莱县黄
水河水源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蓬莱县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蓬莱县陆域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蓬莱县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城区推行先进炉具,将蓬莱县玛钢厂北分厂迁出城区;县人民政府对污染项
目下发限期治理通知,并组织县计委、经委、科委、乡镇企业局、环境保护
局等有关部门对污染点源治理方案进行论证,保证治理方案、资金、措施三
落实,由县环境保护局监督执行;对重点控制的有污染企业实行定期抽样监
测;对有环境治理设施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城区设两处观察哨,发
现黑烟,及时调查处理;提倡使用型煤、液化气等燃料,提倡集中供热,减
少烟尘排放量;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源;投资6.8万元建成两处无害化垃圾处理
场;组建自然保护区公安派出所,加强艾山自然保护区建设。至1991年,"环
境保护'538'系统工程" 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已基本完成。

常规治理

废水治理:县造纸厂采用亚硫酸铵造纸新工艺(后改用白水回收工艺)、
县染料化工厂推行"无汞法"生产新工艺、县磷肥厂采用石灰中和处理法消除
水污染均收到较好效果;电镀采用"无氰电镀"新工艺,并采用离子交换装置
和采取电解方法处理废水,效果较好。县酿酒厂、9733工厂、9740工厂、第
三化工厂等工业废水量大且环境污染较重的企业均采取了相应治理措施。
1991年,全县工业废水总排量162.82万吨,处理量135.14吨,达标105.8万吨,
占工业废水总排量的64.99%;生活污水总排量121.24万吨(含COD1454.9吨),大
部分通过地下排水管道直排入海, 自然净化。
废气治理:县内大气污染源主要有工业和生活锅炉排气、 机动车辆尾
气。 据198 7年监测, 年排放氧化硫4800吨、氮氧化合物1453吨、一氧化碳
218 吨、 烟尘2624吨。1987年,颁布《蓬莱县城区无黑烟区开始管理暂行办
法》,城区一、二卷无黑烟区开始推行工业和生活窑炉旋风除尘法,辅以改
造炉膛结构和采用新式无黑烟炉具,当年全城区工业和生活锅炉50.7%达到
国家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1990年末,城区446台燃煤(油)设施,治理率100%,
达标率95.4%。1991年,全县机动车3271辆,尾气达标率98.6%。是年县内大
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废碴治理:县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多用于制砖、铺路和装填建筑物隔热层。
1991年,全县工业共排固体废弃物1.62万吨,无害化处理率100%(其中利用率
71.9%)。
噪声治理:1988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布《蓬莱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暂
行办法》,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各种环境
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至1991年,先后完成
县制药厂、县绣花厂、财会之家、县毛纺厂等8个单位锅炉引风机降噪工作;
建成治理噪声设备4台(套),运行达标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