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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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民宅自建自管,公房由政府或团体管理。人民政
府建立后,接管公房。1952年,成立蓬莱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颁发房屋产
权证书,确定了公有和私有房产的管理范围,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主管城区
公房。1983年8 月,县民政局管理老干部住房和事业用房。1984年,县政府
房管所接管县级机关办公和居住用房3.53万平方米。其它城内公房,除各单
位自建自管外,余者均由县住宅公司管理。1 985年县老干部科(后改局)接管
县住宅公司住宅5104平方米。是年, 县政府成立城镇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对
城内公房和登州镇所属行政村民房换发新证,公房档案由县住宅公司保存,
民房档案由县、镇、村三级保存。1985年8月,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房屋产权
登记,发放《房产所有证》。此后,私人和单位建房,竣工后,由县住宅公
司和村镇建设办公室发放房产证。1987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蓬莱县城
区公管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同年12月至翌年6月, 对城区公房进行
普查登记。1989年住宅公司改称房地产管理处。1991年,县房地产管理处管
理城区公房4.89万平方米,城区各单位及行政村自管集体用房、私房203.35万
平方米。

租赁

建国后,公房出租按间计租,职工宿舍每间月租0.60~1.00元;企业用房
每间月租2.00~4.00元。1982年改为按使用面积计租,宿舍每平方米月租0.07
~0.11元,企业用房每平方米月租0.25~0.60元,机关、团体、文教卫生部门
用房每平方米月租0.18~0.20元。1985年2月,企业用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
月租0.59~1.60 元。19 91年,工交企业用房租金分为4等,一等每平方米月
租2.50~4.06元,二等2.21~3.54元,三等1.98~3.17元,四等1.35~2.16元;商
业用房租金分为4等, 一等每平方米月租2.54~3.81元,二等2.21~3.32元,
三等1.98~2.97元,四等1.35~2.03元。
私房租赁以间计租,月租由房主与租用者商定。 70年代以前,城区租用
私房 (不含企业用房,下同) 每间月租4.00~10.00元;80年代逐步增至25.00~
50.00元,199 1年增至30.00~80.00元。

交易

建国前,私房自由买卖,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中间人调和,立契约为
证;建国后,私房买卖受政府监督,成交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1983—198 5年,县住宅公司将城区边沿的分散公房7674平方米出售,出售额
总计 29 万元。 1986—1991年,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城东兴建商品房
105981平方米,其中住宅楼65栋,建筑面积87477平方米,商场、宾馆等建筑
面积18500平方米,全部出售,售后产权归购房单位或个人。1991年,城区房
产交易额达436万元。

拆迁

建国初期,房屋拆迁由主管部门制订方案,同产权单位(人)协商,签订
合同。拆迁国有公房不付补偿金;拆迁集体所有公房,按质论价;拆迁私房,
付给拆除、搬运、建房工日费和物料损失补贴、宅院附属物损失补贴,安排
新宅基地,由房主自行拆迁。1958年,拓宽城区街道,房屋拆迁补偿费平均
每间100元。1960年, 农村修建水库,拆迁1560户,计正房6313间、厢房2810
间,拆迁户或由政府安置住房,或旧房以质论价,政府付款,房主自行安置。
70 年代, 拆迁房屋每间补助迁建费150元,80年代初增至300元。1987年,县
人民政府发布《蓬莱县县城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拆除居民私
房,每平方米补偿140~170元,四等以下附属建筑物以质论价;拆除房管部
门直管房,按拆房时期的造价补偿。1986~1989年建登州古市,拆迁水城村89
户居民旧宅100余栋,政府投资303万元于北关路西端南侧新建住宅185栋(建筑
总面积14467平方米);旧房以质论价归公,新房按造价售给拆迁户。

修缮

建国后,城区公房长时期由房管部门修缮。1952~1976年,县房管部门
有临时工20人,专事公房维修。1977~1984年,成立两个维修队,城区以钟楼
南北大街为界,分为东西两片,每片一个维修队,分头进行维修。1985年后,
城区公房维修改由所属单位负责。1987年,县住宅公司所属公房修缮实行工
程承包制。1991年,县房地产管理处用于所属公房修缮费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