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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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内建筑施工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管理。1959年,县基本建
设委员会设施工股,专司建筑施工管理事宜。1982年2月, 县人民政府制定
《蓬莱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
扩建、拆除工程,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开工,各种建筑必须采
取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其突出部位不准超出规划控制线;农村建
筑报乡镇政府审批;建设污染性工业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临
时性建筑需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搭设;擅自施工或改变工程内容者,城市建设
管理部门有权令其停工,甚至拆除,并处以罚款。
1983年,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制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985年,开始对全县建筑企业技术资质实行制度化管理(年检),同时开放
建筑市场,采取招标承包制;是年,成立蓬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对县内工程质量(包括施工、构件、材料)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未经检验和检
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1986年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蓬莱县城乡建设管理的试行规定》, 对
建设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等)程序、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建筑市场管
理、工程质量管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奖罚办法、管理收费标准等,做
出明确、详细规定。
1991年,县建筑业管理处制订《蓬莱县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
指出"取缔无证、借证、一证多用搞设计"和"无照施工、越级承包工程等违法
活动","外来建筑企业必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原在地建设主
管部门介绍信" ,办理营业许可证。年末,全县获得技术资质的建筑企业共
有50家;监督工程124项,建筑面积15.8万平方米;年内竣工47项,其中优良
工程6项,竣工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