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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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渔民出海只凭经验,渔业生产极不安全。建国后,人民政府采
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安全生产。1988年、1990年,山东省水产局先后两次授
予蓬莱县水产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渔船检验

50年代,县水产局开始对渔船进行检验管理。1963年7月开始, 蓬莱产
的机动渔船受烟台港口机动渔船管理站检验。1980年1月开始,60 马力以上
渔船均由龙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检验。1981年9月开始,60 马力以下渔船
和非机动渔船均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检验。蓬莱蓄电池厂生产的渔船用
蓄电池受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检验。各种渔船及渔船用产品经检验合格,
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和技术文件。

渔船登记、签证

1946年4月和1948年4月,蓬莱县政府组织技术人员,先后两次进行大规模
的渔船登记。1951-1952年,对全县渔船进行普遍登记,合格者发给渔船登记
证和船旗,方可出海作业。1957年开始,由边防检查站负责渔船户口簿签证、
联系渔船进出渔港、检查渔旗、渔船编号等工作。1982年,改由县渔船渔港
监督管理站负责渔船渔港管理业务。1985年1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船舶登记章程》颁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合格渔船责令停止海上生产;
非法建造的渔船一律没收。

职务渔船船员考试

1963年,机动渔船实行职务船员制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报务员,均需经烟台渔管站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无证严禁出海作业。
1964年,非机动渔船实行职务船员制度,经县水产局培训、考试,合格者发
给证书。" 文化大革命"中,渔船管理混乱,职务船员培训停止。1975年恢复,
5年审证书一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发给证书。

渔港监理

1965年,蓬莱渔港由海军监理。1966年4月,改由县水产供销公司代理。
1981年4月,成立蓬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对蓬莱渔港进行监理。1982年,
制定《蓬莱渔港监督管理暂行规则》,规定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执行国内国
际港航法规;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港航秩序及安全生产;征收港航费用,处
理海损事故等。1990年蓬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被评为全省"渔船渔港监理
先进单位"。

航标通信

清末,海上航标通信设施极少,全县只有栾家口和蓬莱阁两座灯标。民
国时期,二灯标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渔船航标通信设
施建设。1953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渔船夜间点灯的通知》,规定:渔船
夜间出海必需点灯。 50年代,先后修复和新建4座灯标: 刘家旺灯标,灯高
37.8米,射程3海里; 山后初家灯标,灯高40米,射程6海里;栾家口灯标,
灯高17米,射程3海里;蓬莱阁灯标,灯高33米,射程6海里。1961年,全县统
一训练机动渔船信号员; 各种渔船陆续装备收音机,较大渔船装备对讲机、
无线电台。1963年, 改建山后初家灯标, 灯高104米,射程6海里。1981年,
修建抹直口海中灯标,灯高3米,射程3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