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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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前,封建渔船主占有绝大部分渔船网具,雇佣渔民为其出海作业,
收入的绝大部分归船主,渔民所得甚微。也有一家一户或几户联合置办渔船网
具或租用船、网者。一家一户者收入归已;联户者,收入均分。
  1946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没收船主大部分渔船网具,分给贫苦渔民。分
得渔船网具的贫苦渔民在人民政府倡导下自由结合,一般一二只渔船为一组,
5-10人组织互助组出海作业,收入按渔具多少及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进行分配。
1954年,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成立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一个社一般有四五只
渔船、二三十名渔民,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生产;收入
实行劳力、工具按比例分配。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渔民多的村庄,一般成立一个高级渔业生
产合作社和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渔民少的村庄,成立一个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渔民加入农业社。渔民的渔船网具全部折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收
入按"五定一奖"(定人员、定工日、定产量、定费用,超产奖励)的管理办法
进行按劳分配。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渔民全部加入人民公社,全县成立9个
渔业生产大队,渔船网具全部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渔业大队成立管理委员
会,统一管理渔业生产,收入由人民公社统一分配。1959年成立国营蓬莱县
捕捞公司(1964年归并烟台水产捕捞公司)。1962年进行调整,确立人民公社、
渔业生产大队、渔业生产队三级所有的以渔业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管理体制。
全县渔业生产单位调整为22个渔业大队58个渔业生产队,收入由渔业生产队

单独核算,进行按劳分配。
  1966年开始,各中型水库逐步成立渔业队,进行淡水渔业生产(集体所有
制)。1971-1972年,各中型水库均成立库区联营渔业队,由水库管理所代管,
收入归库区大队所有。1978年,收归全民所有。
  1982年,渔业生产(含养殖)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者自行组织人员
进行生产活动。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渔业公司和联合经营体。在渔业公司
或联合经营体中,实行"四统一"委托承包经营:生产资料统一管理、人员统一
安排、生产规划统一制定、渔业生产统一记帐,委托专人负责经营;当年收
入扣除生产费用后,提取上缴提留部分,余者根据劳动强度和技术高低进行
分配。
  80年代中期,部分渔民自行购置小型渔船,进行海上渔业生产。全县小
型水库养殖生产亦由个人承包。1988年,县水产公司与香港亨利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合资兴办蓬亨水产有限公司,开发海水养殖生产;1990年,同北京市
水产供销公司合资兴办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开发远洋捕捞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