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与灌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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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全县3座中型水库均设水库管理所。水库管理所为水库与灌区合一管理
的国营事业单位,负责水库枢纽和灌区工程的养护、维修、绿化、控制运用、
水文测报及积累和整理技术资料,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小(一)型水库由乡镇
负责管理,设1-4名专管人员。较大的联办扬水站由乡镇负责派人管理。小
(二)型水库、塘坝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均由村委会管理。1974年11月,县革
命委员会颁发《蓬莱县水利管理工作条例》,对水利工程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1982年开始实行水利工程管理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承包到人,明确管理、
维修和使用责任。1983年3月,县人民政府颁布《蓬莱县水利工程和水产资
源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开始,在完善和落实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强调加
强水利设施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灌溉管理

中小灌区的灌溉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1964年,上口水库率先实行
"库内分水,按方收费"的办法,并在县内外推广。1966年,全县3座中型水
库相继成立灌区代表大会和灌区灌溉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水量分配、
灌溉次序、渠道清淤、水费征收等事项。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颁布《蓬莱
县水利管理工作条例》,对灌溉管理、水费征收做出明确规定,水费按亩计
价:自流灌溉每亩1.00元,提水灌溉每亩0.50元。同年,中型水库成立主灌
区管理站,分段负责渠道简易维修养护、清淤、看渠配水、征收水费等。
1981年,中型水库推行"按亩分水,按方收费,配水到(公)社,预交水费,
凭证供水,超用加倍"的灌溉供水收费方法,水费标准:自流灌溉0.003元/立
方米,提水灌溉0.001-0.002元/立方米,库区村灌溉免费。1991年,县人民
政府颁布《蓬莱县水资源费、水费征收与使用办法》,县属3座中型水库自
流灌溉,水费标准改为0.0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