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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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内天然水资源历来被无限制地随意取用。1986年4月,成立蓬莱县水
资源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专司水资源管理工作;5月,县人民政府颁布
《蓬莱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蓬莱县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细则》。此
后,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始进行论证把关,实施用水许可证制度,收取水资源
费;计划内用水每吨交纳水资源费0.03-0.05元,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征收。
1991年3月,县人民政府颁布《蓬莱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利用水
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首先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
维持生态环境用水;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同年4月,
县人民政府颁布《蓬莱县水资源费、水费征收与使用办法》,规定:各单位、
各部门一律实行定额计划用水;各取、用水户按年度编制取、用水计划,报县
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行业(含合资企业、
军工企业、县自来水公司、驻蓬其他单位等)、海水侵染区、地下水超采区、
沿海乡镇村的各卷企事业单位,计划内取水0.15元/立方米;县、乡镇党
政机关和其他乡镇村的各卷企事业单位及自来水公司供生活用水,计划内取
水0.12元/立方米;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超计划10%以内加价1倍,11-20%
加价2倍,21%以上加价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