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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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内南官山(村里集镇南民山、老洼一带)、北官山(龙山店乡高家、
民山一带)、田横山、北王绪沙荒等处林木属官府所有;丹崖山、艾山、文峰
顶(庙山)、峰阜顶、雨山、芝山、金果山、邱山、龙山等山上寺庙周围的山
林归寺庙所有;官山、官荒和寺庙的山林以外的林木多为私有。
民国初期,大部分寺庙山林收归国有。北王绪沙荒被当地村民集股承买,
南、北官山被县内吴姓承买,成为私有。1922-1936年,先后在文峰顶、 沙河
大李家村北沙荒等处建国有林场4处,总面积450亩。
1946年进行土地改革,将地主豪绅占有的山林、树木大部分分配给贫苦
农民。
1948年,县政府在刘家沟村西南建公营园艺场(后迁至望珠, 称蓬莱
县园艺场);1949年4月在艾山建公营林场(蓬莱县艾山林场)。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除自留山(滩、地)、茔地、房前
屋后零星树木仍归私有外,其余林地、树木全部折价入社,成为合作社集体
所有;原国有林地、树木亦大部分划归农业合作社集体管理。1958年,人民
公社建立以后,原农业社集体所有和社员私有的林地、树木绝大部分收归人
民公社集体所有。
196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
干政策规定》,确定:建立人民公社以前已划归国有的林地、树木仍归国家所
有; 高级农业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归生产大队、生
产队集体所有,划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林木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建立人民公社
后新造的各种林按“谁造谁有”原则,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
员个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1964年全县展开
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县人民委员会颁发集体《林木土地所有证》和社员《林
木所有土地使用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林木权属再度出现混乱。1981年12月,县人
民政府发出《关于落实林业政策,搞好林木确权发证的意见》,开始进行第
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全县共颁发林权证书81031份。1991年, 县内私有
林木主要是农村划定的7086 6亩自留山(滩)和私有住宅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树
木;集体所有林木主要是农村除群众自留山(滩)以外的全部山(滩 )林地及集
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内的树木(其中乡镇办林场2处、村办林场2处,总面积19
18亩);国有林木主要是县艾山林场、县园艺场、县苗圃、公路苗圃、园林苗
圃等(总面积7031亩)及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