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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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

县内职工除星期天为公休日外,还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探亲假、婚
丧假和公休假。假日期间工资照发,因故不能休假的职工可以补休或享受节
假日补助。

节假:新年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探亲假:夫妻两地分居,每年有一方可享受一次30天探望配偶假;未婚
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探望父母假,如两年合并探亲给假45天;已婚职
工4 年可享受一次20天探望父母假。职工探亲均享受路程假。
婚丧假: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享受婚丧假,假期3天。不在一地
的, 增加路程假。1988年后晚婚者婚假增加两周。
公休假:学校、机关幼儿园的教职员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暑假和寒假。
特殊行业的职工享受行业公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1988年开始享受
公休假,假期为: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每年10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15天,
满20年以上者每年20天。1991年改为工龄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10天,满15年
以上者每年14天。

集体福利

建国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级工会组织,积极为职工创建医务室、
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浴室等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和职工之家、阅览室、图
书室、娱乐室、俱乐部、体育场等集体文化娱乐设施。职工子女免费入托,
住房低租或予以补贴。部分单位冬季为职工宿舍集体供暖,节假日为职工采
购副食品。1991年,县内机关、事业单位设幼儿园14处、职工食堂113处、浴
室152处、医务室35处。

个人生活福利

1952年,县内开始为享受供给制(工资分)的职工所负担的儿童发放保育费
和保姆费。保育费的标准为: 1-24个月的儿童70分,25-48个月的儿童75分,49-
84 个月的儿童80分,7周岁以上的儿童70分。保姆费的标准为:7周岁以下儿
童60分, 每多一个儿童增加20分。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以后,保育费和保
姆费停发。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调整,县内职工享受的个人生活福利
性补贴逐渐增多,主要的有:
粮价补贴: 1955年开始实行, 每人每月0.45元。 1976年调整为1.20元,
1978年调整为2元,1979年11月调为1.5-2元。1979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
再享受粮价补贴。1991年5月, 县内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职工
每人每月增发粮油价格补贴6元。
自行车补贴:1963年开始实行,骑私车上班的职工每人每月1元,1975年9
月调为1.5元,1989年1月调为5元。
冬季取暖补贴:1978年开始实行,每人每年12元,1987年调为16元,1989
年调为24元。
洗理费:1980年开始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男女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2元
和2.5元;企业单位男女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1元和1.8元。1984年,机关事业
单位男女职工分别调为4元和5元。1986年,企业单位男女职工分别调为4元和
5元。1989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男女职工均分别调为7元和8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开始实行,每人每月5元。党政机关、 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后停发。
肉价补贴:1985年5月开始实行,每人每月4元。
书报费补贴:1985年11月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龄18年以上的
大专毕业生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5元,其他职
工每人每月4元。1 986年4 月, 开始在企业单位正式干部和长期在干部岗位
上工作的工人中实行。1989年1月,书报费补贴标准调整为:工龄18年以上的
大专毕业生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8元,其他职
工每人每月7元。
四种主要副食品补贴:1988年5月开始实行,每人每月8元。
夏季防暑降温补贴:1989年开始实行,高温作业职工,每人每年24元;
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职工,每人每年18元;其他职工,每人每年12元。
困难补贴:职工家属生活困难,单位给予补助。补助分定期和临时两种。
1988年开始,家庭每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40元的均给予补助。1991年,县内
147 个单位为117名职工发放定期困难补助19160元,为372名职工发放临时困
难补助35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