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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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县内始在国家机关、
国营工商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1953年扩大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
粮食等部门。1986年10月成立蓬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专门负责县内职
工的劳动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

1955年开始,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加假14天。1988年,产
假改为90天,难产加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产假42天;男女
双方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2个月。怀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
降低,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怀孕与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
院费、药费由单位负责。

疾病保险

1952年,县内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
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养,并根据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伤病假工资
或生活补助。1991年,县内的发放标准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病伤假
期间标准工资照发;曾获省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并保
持荣誉的职工、连续工龄或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满25年以上的职工,病伤假
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 天的标准工资照发,超过180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5
%;其他固定职工,根据连续工龄或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病伤假一年内
累计不超过180 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70-95 %,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标
准工资的60-80%。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根据劳动合同实行疾病保险。

伤残保险

职工因工负伤,其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及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住院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终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死亡与遗属生活保险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400元。因工死亡职工的抚恤费, 按其供养直系
亲属人数多少发给死者工资的25-50%,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如生
活仍有困难,再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
抚恤费,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多少,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救济费标准为死者6-
12个月的工资和6-12个月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及有关生活补贴标准的一半。
1988年改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受供养者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
2 1元;是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孤独一人者另加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