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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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津贴

1950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猪肉0.5公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
牙粉2/3包、烟叶0.25公斤、毛巾1/6条、小米1公斤的标准折发津贴。1 951年,
部分工作人员增加技术津贴和保健津贴。1952年7月, 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改
为工资分, 县级干部津贴75-132分,正副科级干部40-75分,科员、助理员22-
40分,勤杂人员15-18分。1955年7月,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工资分津贴取
消。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979年11月开始实行,每月4-7元。1988年10月调整为13-15元。

农林科技人员岗位津贴

1983年开始实行。 在基层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
8 年(1991年改为满5年)转为正式工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工龄津贴

1985年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开始实行。工龄每增加一年,
月津贴增加5角。每人每月津贴最多不超过20元。

教师教龄津贴

1985年1月,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始实行。7月扩大到中等专业学校、职
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津贴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
元;满10 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
每月10元。

护士工龄津贴

1985年7月,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护理病人、 从事护理
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中开始实行。津贴标准为: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
满1 0年, 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
满20年以上, 每月10元。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1987年1月开始实行。公安部门的侦察、治安、交通、 看守干警和安全
部门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干警,每人每天0.5元,其他干警每人每天0.4
元。1989年10月,分别提高到1元、0.8元。

岗位责任制考勤费

1989年1月开始实行。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岗位责任考核并符合有关规
定的职工,每人每月10元。
县内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的生产岗位性津贴还有矿山井下津贴、出海作业
津贴、交通运输行业津贴、野外作业津贴、卫生防疫津贴、企业行政和技术
人员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