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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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县内人事监察工作长期由人事部门分管。
建国前,主要依据胶东区行政联合办事处制定的《战时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干部实施奖惩,奖励有大会表扬、传令嘉奖、
褒奖、授锦旗、登报表扬、提升、记功等,惩处有申斥、警告、记过、降级、
降职、撤职、开除等。1957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升
职、通令嘉奖等,惩处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
用察看、开除等。1984年开始,全面推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年初逐人签定岗
位目标责任书,半年和年终进行全面考察,分别情况进行奖励或惩处。1987
年12月,成立蓬莱县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行政监察。 干部奖励仍由人事部门分管。
1988年县内开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先后对涉外经济合同、违纪装修住宅、
用公款供子女上学、违纪购买轿车、拖欠公款、不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等问题进行专项监察。
1991年,全县80名干部受到烟台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奖励,其中受到国家
级奖励7人、省级奖励36人、市级奖励37人;49个单位和388人受到中共蓬莱县
委、县人民政府奖励,其中17人晋升一级工资,29人记大功,67人记功,275
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县监察局全年共受理申诉信访376起,立案查处51
起,对37人实施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