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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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县由朝廷吏部任免;县丞、典史、教谕等由布政使司任免;县
衙其他官吏由知县任免,吏房管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县长由省政府任免;
局(科)长由县长提名,民政厅任免;其他官吏由县长任免,民政科管理。
1938年,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干部管理体制长期实行下管两
级的原则,县级、科(局)级干部由上级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中共蓬莱县委、
组织部和县人事局管理。
1984年干部管理体制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中共蓬莱县委书记、副
书记、常委,县人大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顾问,县政协
主席、副主席,中共蓬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中共烟台市委管理;中
共蓬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管理;县直部门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乡镇副乡镇长以
上领导干部、中共蓬莱县委各部(委、办、局)科(室)的科长、主任和乡镇党委
委员由中共蓬莱县委管理;中共蓬莱县委、各乡镇党委、群众团体、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协等办事机构的一般干部和县内副科级以上事业
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组织部管理;县直机关武装部、乡镇武装部的干事至
副部长由县武装部管理;县政府各局(委、办)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系
统股级(含股级)以下干部由县人事局管理;设基层党委(组)的县直部门,管理
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其中企业主管公司和县供销联合社还管理本单位
科室的机关干部。
县内科技干部,1991年3月前由县科委管理,1991年3月移交人事局管理。
1991年9月,成立蓬莱县科技干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县的科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