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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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社会劳力自由谋职。1949 年, 全县私营工商企业从
业人员4341人。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闲散人员自谋职业。1954年,全县
私营工商企业从业人员1979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后,县内劳动力实行
统一管理,自谋职业者基本消失。
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允许兴办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县内自
谋职业者逐渐增多。1983年,开始允许在职职工停薪留职。1991年全县共有
个体和私营工商业从业人员12386人。其中城镇非农业人口自谋职业者303人,
在职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者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