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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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通行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亦存在纳妾、
童养媳等陋习。男女婚嫁由媒妁介绍,父母允诺,经媒人换帖订婚。
1940年,县内抗日根据地执行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颁布的《婚姻暂行管
理条例》,结婚、离婚均由县政府登记。1942年4月, 执行胶东临时参议会
公布的《修正婚姻暂行条例》,结婚不再登记,有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即为
合法;离婚仍须向县政府登记,政府发给离婚证。1949年,执行《修正山东
省婚姻暂行条例》,结婚、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地区(乡镇)政府登记。
1950年5 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各持本村
(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到一方(多是男方)所在乡镇政府递交民政助理员。民政
助理员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离
婚:一般先由村(或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者到所在乡镇政府调解,
经调解仍执意离婚者,给予离婚登记,不能达成协议者,转人民法院处理。
70年代后,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配合,结婚登记时,进行婚姻、家
庭道德观念教育和晚婚、 晚育、 计划生育教育。 1981年,执行新婚姻法。
1982年始,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由村(或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必须
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年龄等证明,方能登记。1985年起,乡镇均设
立婚姻登记处, 建立婚姻档案, 设专职婚姻登记员, 专司婚姻登记工作。
1991年,全县登记结婚2542对,登记离婚1 84对,登记合格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