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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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困难户救济

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各级均成立救
济委员会,具体负责社会困难户救济工作,动员与组织群众互助互济,亲邻
相帮,同时大力募集粮款,救济赤贫者。1940年,县政府颁布《蓬莱县贫富
互济暂行办法》 , 发动群众开展贫富互济。 1941年县救济委员会募集款
4944.65元、贫富互济款9544.66元、粮462.5公斤;1942年县救委会从栾家口、
刘家旺、潮水和烟台等地募集54456.80元,救济抗日根据地贫民。1945年,募
集粮食52785公斤、地瓜干15513公斤、款7.89万元、冬衣1770件、棉花50.5公
斤, 全部救济贫困户; 是年秋, 以村为单位成立义仓, 全县共有义仓粮
285587.5公斤,用以救济困难户。
建国初期,社会贫困户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主要通过扶持困难户自力
更生和集体补助、群众互助的途径解决;仍解决不了者,政府给予必要的救
济。1952年,发放救济款2.05亿元(旧人民币)。1954-1956年,累计拨款17.2万
元,救济困难户35997人次;发放农业贷款16.3万元,扶助贫困户购买生产资
料。1957年,社会救济工作转入正常,在"国家扶持集体,集体保障个人"的前
提下,政府再给予必要的救济。1957-1959年,为7357人发放口粮救济款2.6万
元,为 1745 人发放冬衣救济款2980元。1960年,发放上级拨给和县内募集的
棉花5000公斤、毯子3000条、布 1.2万米、衣物27186件。1961-1965年,共发放
救济款20.5万元,救济困难户8.4 万人次。196 6-1976年,共发放救济款47.5万
元,救济困难户10.4万人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救济工作重
点转向以扶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为主,对不符合扶贫条件的常年困难
户,政府发放适当救济款。1982年,开始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9 1年,对624
户实行月定期生活补助,共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7.27万元。

退职老病残职工救济

1964年1月,县内为1名"1957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老弱病残生活确有
困难的职工"办理按原月标准工资30%的定期救济手续,年开支210元。1966年
3月, 为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
工66人办理定期救济手续,按其原标准工资40%的标准发给救济费,医疗费
补助2 /3 , 年开支35604元。1982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退职老病残职工
224人,年开支8.3 万元。1985年5月,退职老病残职工定期救济标准调整为: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无固定收入
的老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者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者每人每月15
元。是年享受此项救济者 249人,年开支7.88万元。1991年,全县共有195名
退职老病残职工享受定期救济,年开支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