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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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对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者及年幼孤儿,除进行适当粮、款
救济外,在农村还组织群众帮耕、帮种、帮收,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建
国初期沿袭之。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对上述人员开始实行"五保"供养
(保吃、保穿、保烧、 保教〈少年〉、保葬),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
生活不能自理者, 村里派专人照料。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五
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填发"五保"证书,使其达到村中的中等生活
水平。1991年,全县有"五保"户473户, 710人。其中在村中分散供养318人,
敬老院集中供养392人;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专人包户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