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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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安置

建国前,县内复员军人安置的主要对象是革命残废军人(时称荣誉军人)
和老弱病军人。1945年接收安置889人,分配耕地4282.2亩。1949年,接收安置
58 2 人。 其中, 无家无业者23人,分配房屋75间,耕地105亩;缺房缺地者
120人,分配房屋30间,耕地160亩;共发放生产补助粮17.9万公斤、生活救济
粮638公斤。建国初期,大批志愿兵复员。1951-1957年,全县接收安置5301人,
大部分安置在农村。1 952年接收1156人,安置农村792人;对无家无业者(128
人),政府以公房公田就地安置99人,移地安置2人,招夫赘婿22人,安排机
关企事业单位工作5人;对缺地少房者,政府以公房公田予以接济,或拨款
帮助兴建新房、修缮旧房。1956年,政府拨款9 025元为123户修缮房屋。对未
婚者,政府号召群众为其当"红娘",至1956年, 先后有299人喜结良缘;对生
产、生活有困难者,政府给予资助、扶持。1956年, 介绍97名复员军人到新
疆石油公司和青海石油勘探局工作。1991年全县共有复员军人3137名,全年
发放补助金91.63万元。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县内开始接收退役义务兵,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妥善
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进行安置。退伍军人为农业人口的,一般都安置回农
村; 为非农业人口的,除本人原因不能安排工作者外,一般均在原户口所
在地安排就业。政府和集体对生活、生产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和扶持。安置回农村的退伍军人无房、缺房者,采取个人备料、集体帮工、
政府给予适当扶持的办法帮助建房、 修房。1983年,政府拨款1.5万元、木材
30立方米,为80户退伍军人修建房屋 24 0间。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者给予临
时救济和补助。1968年,从全县退伍军人中选录400名从事教育工作。1978年
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 安置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从科技、信
息、物资、流通、资金等方面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上。1984年,县退伍军
人安置办公室增设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建立军地两用人才登记档案,适时
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至1991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62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