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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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二年(1910),登州府对驻扎登州的旗、绿二营官兵按阵亡、伤亡、
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战受伤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世职、荫监、恩恤金、
恩抚金等待遇。民国时期,县政府对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军人按其军
阶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遗族年抚金;伤者,按其军阶发给年抚金。蓬莱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因战因公牺牲、病故人员的
家属和残废人员实行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
员、参战民工、民兵等人员,除妥善办理丧事外,均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
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41年实行"凡有尸体可葬者,由国家备办棺木、衣服,
妥善安葬"," 同时一律发给其家属殡葬粮600-800斤,抚恤款500-1200元"(北海
币)的规定。1943年实行对"作战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除发给殡葬费和抚恤
金外," 并由政府为其家属介绍工作"的规定。1944年实行"抗日军人阵亡,由
所在部队或地方政府埋葬,埋葬费不超过1300元,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元"的
规定。1948 年, 抚恤金改为小米150-300公斤。
建国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多次调整,且不断提高。1950年抚恤分为牺
牲、病故两项,抚恤标准按职级确定发放抚恤粮,牺牲抚恤300-600公斤,病
故抚恤 225-450公斤;1952年分别调整为600-2400公斤、450-1800公斤。1953年
改以货币计发,牺牲抚恤140-550元,病故抚恤110-410元。1957-1958年,为失
踪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支前民兵和民工739人办理追烈手续,按失踪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100元,失踪民兵、民工80元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1961年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133名军人追烈, 共发放抚恤金13260元。
1979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分别调整为470-700元、370-600元。1980年抚恤分
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3项, 一次性抚恤标准分别调为800-1000元、470-700
元、370-600元。是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6085元。1985年10月,执行《关于调
整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批准为烈士
的, 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23级干部
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加应发抚恤金的1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和参战民工、 民兵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加应发抚
恤金的1/4。是年,为县内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 未成年子女
和弟妹1307人办理《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家
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住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0元,家住城镇或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分别为每人每月15元、25元。全年
共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31.7万元。1989年1月, 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家住农
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5元,家住城镇或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增加20元。
1991年,全县1005户,1068人享受定期抚恤金,全年共发放45.30万元。其中革
命烈士家属892户,930人,39.36万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5户,20人,8460元;
病故军人家属98户,118人,5.10万元。

伤残抚恤

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对因战、因公负伤的革命军人、参
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评定残废等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残废等
级给予定期残废抚恤。 1943年, 年抚恤金为:一等300元,二等200元,三等
100元, 四等只发一次50元。1946年开始,以猪肉计发,年抚恤金为:一等60
公斤,二等35公斤,三等17.5公斤;享受伤残抚恤金者生病或伤口复发就医
免费。1947年, 全县享受残废抚恤者560人,其中一等47人,二等210人,三
等303人。1948年, 残废军人复员回乡按一等补助小米400公斤、二等250公斤、
三等150公斤标准发放安家费。1949年, 残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仍以猪肉计
发) :一等30公斤,二等18公斤,三等12公斤;是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者
1453人,其中特等16人,一等177人,二等680人,三等580人。同年3月,残废
军人退休按军龄满1年发给粮食50公斤、军龄每多1年增发25公斤、排以上干
部增发25公斤、军龄满10年和年龄50岁以上增发75公斤、有慢性病者增发本
人应发数1/3的标准发放生产补助粮。
建国后,残废等级分为4等6级: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
三等乙;抚恤金标准多次调整,且不断提高。1950年,为伤残抚恤对象办理
《残废抚恤证》,凭证发放抚恤金。1952年,残废抚恤金以粮计发,标准为:
特等200公斤-1400公斤, 一等160公斤-1200公斤,二等甲120-600公斤,二等乙
100-500公斤,三等甲80-600公斤,三等乙60-500公斤;特等和一等终身供给,
在乡二等全供二年后减半,在乡三等一次发清。是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
者1562人, 其中特等5人, 一等17人,二等甲120人,二等乙258人,三等甲
572人,三等乙595人。1953年改以粮计发为以货币计发。1965年,在乡三等甲
级残废抚恤改为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24元。1978年,县内为1497
名伤残废抚恤对象发放抚恤金 23. 47 万元。1982年,将在乡的特等和一等革
命残废军人及其家属48户58人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 988年1月,在
乡伤残人员抚恤金增加27-55%; 在职伤残人员抚恤金增加46-80%。1991年1
月,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21-30%;是年, 全县享受伤残抚恤
者1825人,共发放抚恤金87.44万元,其中在乡1408人,87.77万元;在职417人,
4.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