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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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对烈军(工)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
人,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全面优待。

政治优待
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发动群
众,开展优属活动,为优待对象挑水、扫院、送草送柴、买粮买菜、请医取
药、拆洗被褥、烧水做饭;每逢春节,进行走访、慰问,为优待对象贴春联,
挂光荣灯、光荣牌,送慰问信;村里召开群众大会,为优待对象设"光荣席"。
建国后,继续发扬战争年代的优良传统,并在子女入学、招工、购物、乘车
乘船、医疗保健、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951年始,不定期召
开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大会或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表彰先进,
征询意见。至1991年共召开17次。

经济优待
助耕代耕:抗日战争时期,县内农村对抗属、工属、烈属、残废军人 (
时称荣誉军人)给予助耕优待,按农村季节临时调拨人力帮耕种、帮管理、帮
收获。 1945年改助耕为代耕,采取派差代耕和固定代耕形式,为优待对象代
耕全部或部分耕地。是年,全县3687户优待对象,享受全部代耕的456户,代
耕土地4230亩; 享受部分代耕的2174户,代耕土地17390亩。建国初期,采用
拨工代耕制。 以村为单位调拨劳力进行代耕称"小拨工",以乡为单位统筹调
剂进行代耕称"大拨工"。1951年始,实行固定代耕制。是年,全县685个村,
实行代耕固定到户的592个村,实行" 大拨工"的70个村,实行工票制的23个村。
1953年,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搞好代耕工作的决议,规定代耕必须做
到"三保"(保证深耕细作,保证多打粮食, 保证不毁坏土地)、"六先"(先送粪,
先耕,先种,先锄,先收,先打);是年,全县98 %以上的村实行固定代耕
制。 1955年部队军官、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
1956年5月,县内代耕优待取消。
粮款补助:1940年,贯彻执行中共胶东区委规定,对赤贫抗、工、烈属
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外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粮15公斤(小孩减半)、款1元(小孩
减半); 当地人员每人每月补助粮5公斤(小孩减半), 多以秘密送优待粮款上
门的形式发放。 是年,优待外籍抗、工属134户,613人;优待当地抗、工属
512户,1341人。 1943年,贯彻执行胶东行政主任公署规定,对"独立营以上
之抗属每人每年补助粮120斤;县大队以下武装之抗属每人每年补助粮60斤"。
1956年5月,农村定期定量粮款补助取消,实行优待工日制度,对那些依靠自
己劳动收入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多病的复员军人、
参战致残民兵和民工的家属,以稍高于当地社员年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给
予工日补助,参加生产队年终分配。1957年,全县优待工日对象286 1户,共
优待工日249139个。1958年,开始对烈属和病故、 失踪军人的家属实施定期
定量补助,每人每月2-3元(户补助不超过6元);补助对象272 户,补助款8598
元;优待工日对象调整为无劳力和缺劳力的烈属、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和革
命残废军人。1 960年,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增加残废军人、 年老病弱复员军
人和生活困难的士兵家属, 补助标准调整为: 农村人口3-5元,城市人口 7-
15 元。1962年,规定优待工日标准,一般烈属高于当地社员年平均劳动日25
%左右;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和残废、复员军人,高于当地社员年平均劳
动日15%左右。1964年,优待工日对象增加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现役军人家属。
是年,全县优待3645户,占优待对象的44%,共优待工日641609个。1978年,
对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实施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为:每户每年优待一
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1/3-1/2。 1980年6月,全县628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的复员军人转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1982年,全县优待烈属1286户2700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3990户, 残废、 复员退伍军人5802人,共优待工日162000个。
1983年,优待工日改为现金优待( 对孤独烈属继续实施粮、款优待);是年,
全县优待烈属1 077户2032人,农村义务兵家属4547户,残废、复员、退伍军
人386人,共发放优待金1229898元。1991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3111654元。其
中烈属709户, 511523元; 复员军人2544人, 837000元; 伤残军人1360人,
43434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1976户,1 220155元; 城市义务兵 161 户,65000
元;退伍军人125人,43636元。

另外, 政府每年均向有特殊困难的优待对象发放临时性补助。1941年为
135 0 户抗、 工、烈属发放临时补助粮3.6万公斤;1945年冬,为2630户8442
名优待对象发放冬衣1770件、冬衣代粮575公斤、冬衣代金38887.60元(北海币)、
棉花 50. 5 公斤;1946年发放临时补助粮2.65万公斤。建国初期,临时性补
助数量较大,其中1952年发放临时补助粮42万公斤、款2.05万元;1955年,发
放款16.48万元, 扶助优待对象购买牲畜、农具等。农业合作化以后,临时
性补助多用于建房、治病等方面,年际间发放量差距较大,1964年发放临时
补助款10.64万元,1985年为 51. 9 万元,1987年降为5.9万元,1991年为19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