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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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工作原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负责,1950 年 5 月改由人民法院
负责,1980年11月移交司法局。
建国初,各村均设调解委员。1951年,行政村成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民
事纠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5月,法院恢复, 重新
建立健全调解组织。1978年,各公社均增设司法助理员。1980年11月,司法局
成立,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全县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民事调解网络。
建国初期,婚姻纠纷较多,广大调解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婚姻法》,
进行大量工作,缓解婚姻矛盾,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983年以后,民
间经济纠纷增多,各乡镇法律服务站及各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将大部分问题
解决在基层。 1987-1991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3389件,调处13201件(含上
年存)。其中, 调处婚姻纠纷238 4件,继承纠纷301件,赡养抚养纠纷1721件,
家庭纠纷1445件,房屋宅基纠纷819件,邻里纠纷902件,赔偿纠纷1136件,其
它方面纠纷662件; 防止由民事酿成刑事的凶杀、伤害、自杀案件157件。